華航罷工案 空服員職業工會告勞動部輸了
由多數華航公司空服員參加的「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前年發動罷工,與華航就「外站津貼」達成4項共識,但空服員職業工會認為華航事後片面毀約,沒有履行非工會會員不得享有「外站津貼」調升待遇的「差距條款」等,訴請勞動部裁決華航違反工會法「不當勞動行為」等,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審結,10日駁回上訴,判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敗訴確定。
前年6月23日,參加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的華航空服員突襲罷工,提出7大訴求,華航董事長何煖軒照單全收,空服員工會大獲全勝。其中,有關「外站津貼」議題,共達成華航應嚴格執行非會員不得享有外站津貼調升待遇、會員名單應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提供為準;華航如提高非會員空服員外站津貼,應再提高相同金額的外站津貼予會員等4項共識。
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事後認為沒參加罷工的華航企業工會也享有同等待遇,認為華航片面違約,並拒絕履行差距條款,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就華航違反《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部分等4點,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勞動裁決委員會審議後,裁決華航只違反外站津貼「禁搭便車條款」, 其他提高非會員津貼,卻未再提高會員津貼;宣布罷工協議不是「團體協約」;提高罷工當日出勤空服員津貼等3項駁回。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不服,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告勞動部。
北高行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前年6月22日舉行罷工會員投票,並在23日24:00開始罷工,後與華航在同年月24日就爭議達成協議。
但依空服員職業工會與華航協商會議紀錄記載,當日參與協議人員,另有非屬工會會員的林佳瑋秘書長、毛振飛顧問、吳俊達及劉冠廷律師等人,不符團體協約法第8條所定工會推派的團體協商代表「需以工會會員為限」的要件,原告空服員職業工會既未經推派團體協約協商代表的程序,則與華航所簽協議應屬針對解決空服員職業工會與華航間的爭議,以平息罷工所為的一般性團體協商,非團體協約法上的團體協商。
所以,華航違反外站津貼調升待遇非會員不得享有,及不履行應再提高相同金額的外站津貼給會員的約定,並不構成違反團體協約法的不當勞動行為。
另請求勞動部應命華航要向原告會員給付外站津貼以每小時2美元計算的差額部分,所簽協議既然不是團體協約法上的團體協商,僅發生債法效力,故效力及執行應循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途徑救濟,原裁決駁回申請,並沒有錯,判決空服員職業工會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10日判訴駁回,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