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法》完全責任的成年年齡是20歲,但刑事及行政罰責任都規定18歲是完全責任年齡,《刑法》與《民法》規範不同,總讓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的混沌感覺。我已經年滿18歲了,可以做什麼事?又不可以做什麼事?能不能一次說清楚呢?
參與公共領域的權限
依據《憲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站在民間團體的立場,18歲公民權運動已走過15個年頭,期間每逢選舉年,相關議題皆會重提討論,後皆因形同「鐵籠公投」的修憲高門檻而不了了之。但2018年《公民投票法》修法通過後,除了連署門檻、通過門檻降低,也下修公投投票年齡至18歲,因而再度提升社會對直接選舉的投票年齡下降的關注。
職業選擇的權限
現行規定,年滿18歲可以報考國家考試,因此可以參與警察人員特考,但非經國考而得到的職業如保全與攤販工作,就得符合《民法》成年20歲規定。是不是很不合理?
男女雙方牽手護一生的權限
結婚年齡爭議大,現行規定又影射「性別不平等」,掀起討論。《民法》第980條規定,男未滿18歲者,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第981條規定,未滿20歲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也就是說,男生滿18歲未滿20歲,女生滿16歲未滿20歲,都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有權向法院請求撤銷結婚效力。
18歲權限還有哪些?
成年年齡下修18歲,只有好康嗎?
《民法》包羅萬象,修「一法」動全身。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可能會造成18、19歲的隱性受害者,本可領到20歲的撫恤金,有可能未來變少、甚至領不到、遺產稅可能得多繳;未來還得自己繳所得稅、健保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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