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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條例就可作! 藍委統計:補賠償及財產返還政府須賠「天價」約24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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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9年03月01日04:40 • 發布於 2019年03月01日04:40 • 楊毅
國民黨立委廖國棟統計,估算撤銷有罪判決的後續補賠償及財產返還經費,高達約2389億元,籲政府應依《促轉條例》規定立即啟動賠償程序。(攝影:張文玠)

228事件今年屆滿72週年,促轉會成立至今,已陸續公布三波、共計3831人的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但針對後續補賠償、財產返還問題,促轉會認為現行《促轉條例》法源不足,將再另立新法補救。對此,當初曾提出《促轉條例》立法版本的國民黨立委廖國棟統計,估算撤銷有罪判決的後續補賠償及財產返還經費,高達約2389億元,呼籲政府應依《促轉條例》規定,立即啟動賠償程序。

228事件賠償至去年7月為止 經費約160億元

廖國棟指出,促轉會已查出228、白色恐怖賠償案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案件,共計1萬3401件。若依據《刑事補償法》規定作為賠償計算基礎,自由刑撫慰金以每人平均賠償10年來算,每人賠償金額約1100萬元;死刑撫慰金以每人平均賠償30年計算,每人賠償金額約5400萬元。

統計228事件賠償至去年7月為止,受理件數為2848件,已審件數達2814件、審理通過2314件。其中,死亡類案件為686件、賠償經費約370億元;失蹤類案件170件(視為死亡)、賠償經費約91億元;其他類(包括監禁、受傷或名譽受損等)1448件、賠償經費約160億元。

《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條例》逮捕的受難者有8296人,其中1061人被執行死刑。若要賠償的話,自由刑有7235人、賠償經費約795億元;死刑有1061人、賠償經費約573億元。再加上沒收財產返還部分,根據財政部國產署及國防部統計資料,其不動產市值的賠償經費約400億元,總計政府推動轉型正義工作所要補賠償、財產返還的金額,共高達2389億元。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條例》逮捕的受難者有8296人,其中1061人被執行死刑,據財政部國產署及國防部統計資料,總計政府推動轉型正義工作所要補賠償、財產返還的金額,共達2389億元。(攝影:李智為)

廖國棟:促轉會應逐年編預算賠償受難者

廖國棟表示,促轉會成立至今約9個月,其中的半年沒有正副主委,對於《促轉條例》的立法經過可能沒那麼熟悉,在《促轉條例》通過以前,國防部、財政部國產署等已經統計出威權統治時期人民被沒收財產資料,依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就能處理財產返還事宜,冤獄賠償部分則能依據《刑事補償法》的規定辦理。

他認為,促轉會只具有建議權,無權決定其它官署的事務,讓補賠償及財產返還回到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辦理即可。促轉條例是為了增進人民團結、促進社會和諧而立法,應該針對能處理的部分,優先處理。將清查完竣的資料先公布,讓受損人民可以申請受損權利回復;接著估算所需賠償預算經費,逐年編列預算賠償受害者或其家屬。

廖國棟強調,《促轉條例》本來就沒賦予促轉會去處理財產返還及賠償的責任,因為促轉會只是「任務型機關」,處理這兩項課題是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的工作,促轉會不要誤讀立法意旨與立法情況,「轉型正義的工作國民黨從1990年代就已經在做,民進黨一直認為國民黨做得不好、做得不夠,現在民進黨全面執政都已經快滿3年,不要再騙了,要處理就快處理,別到了選舉才又消費威權統治時期受難者及其家屬,這種騙票行為應該適可而止,不要一再利用228事件紀念活動撕裂台灣社會。」

立委廖國棟指出,《促轉條例》本就沒賦予促轉會去處理財產返還及賠償責任,因為促轉會只是「任務型機關」,別誤讀立法意旨與立法意旨。(攝影:李隆揆)

補賠償或財產返還 黃國昌:促轉條例已有授權

當初在立法院討論《促轉條例》立法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則表示,當時朝野協商《促轉條例》的最大爭執點,在於能否透過獨立機關宣告撤銷過去的刑事有罪判決,及其與司法權之間的競合關係,但最後《促轉條例》援引國外立法例「雙管齊下」,一是法律生效後先撤銷一波刑事有罪判決,二是再給促轉會職權認定進行撤銷。

黃國昌指出,在《促轉條例》設計架構下,連授權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這麼高度的行為都可以作,後續的補賠償只是國家授益處分,《促轉條例》已經有授權促轉會,促轉會應該編列相關預算進行處理,他不認為補賠償或財產返還有另外立法的必要性,真正有另立法律必要的絕對不是補賠償,而是「除垢」這一部分。

立委黃國昌指出,《促轉條例》連授權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這麼高度的行為都可以作,後續補賠償只是國家授益處分,不認為補賠償或財產返還有另立法必要性。(攝影:張文玠)

不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管碧玲表示,補賠償或財產返還,確實是法律保留事項,需要有更完整的法源依據,現行《促轉條例》僅是宣示處理原則仍不足,必須要另立新法。她強調,如果促轉會公告的撤銷名單有228或白色恐怖事件所遺漏而未處理的部分,本於「國際人權公約」的立場,也就是侵害人權事項必須要道歉、賠償及回復原狀,依據這個精神,補賠償及財產返還都應立法周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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