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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收廠商42萬被控貪污 高雄榮總醫師「非公務員」 獲判無罪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8年01月20日03:09 • 發布於 2018年01月20日03:05
收受衛材廠商42萬餘元,高雄榮總林姓醫師被控貪污,高雄地院(如圖)認定「非公務員」,一審判他無罪。(記者黃建華攝)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廉政署偵辦醫衛材料供應商伯恩公司在高雄榮總骨科寄賣「大骨鎖定加壓技術骨板系統」等衛材,先後送錢42萬4800元給林姓骨科醫師,檢方因此將林男依貪污罪起訴,但高雄地院一審,認定林姓醫師不具公務員身分,也非「授權公務員」,縱然收取廠商金錢之行為,有害其醫師高尚地位,並損及醫界廉潔之聲譽,但不構成貪污罪,判林姓醫師無罪。可上訴。

判決內容指出,伯恩公司李姓負責人、胡姓業務副理(均緩起訴)為感謝被告林姓醫師協助伯恩公司寄賣的衛材順利通過驗收,先後交付的賄款共42萬4800元。檢方因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收受賄賂罪嫌。

林姓醫師在法院審理時雖坦承收錢,但辯稱:他並非高雄榮總之採購、驗收人員,也不具刑法公務員資格,所收受之金錢也與貪污治罪條例所稱職務上行為無關等語。

高雄地院合議庭審理也認為,本案林姓醫師不具公務員之身分,亦不屬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所為醫療行為又不符與國計民生有關之公共事務,縱其於執行醫療行為後有收取廠商之金錢,亦難認其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公務員身分,而得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相繩。

綜上所述,林姓醫師收取廠商金錢之行為,雖有害其醫師高尚地位,並損及醫界廉潔之聲譽,但此僅為被告身為醫師醫德之非議,與貪污治罪條例所欲處罰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收賄之行為無關,判林姓醫師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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