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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他超龜速車未保持50公尺安全距離 罰3000元還記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3月24日06:37 • 發布於 2020年03月24日05:50

一名劉姓男子去年9月開車在高速公路中線,時速約每小時約100公里,車身超越前方時速約80公里的車子後,變換車道切回中線,遭檢舉未保持安全距離(50公尺),裁罰3000元,違規記1點,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苗栗地方法院最近判決駁回。

劉男不服監理站處分,向苗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指出去年9月20日下午5點多開車在國道3號,桃園市大溪區北向69.2公里中間車道,路段時速限制110公里,他車速約100公里,前方車子時速約80公里行駛,且再前方並無車,後方車輛紛紛減速回堵,因為高速公路以較低車速行駛,很容易被追撞,「我是已經堅決的要超越他」。

劉男表示,速限內他從後方內側車道(超車道)超車後,車身超過檢舉人車子,他認為已是安全距離,車子切回中線,因速度較快,隨即穩定拉開距離,而且檢舉人車速較慢,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應行駛外側車道,監理站的處分顯有錯誤,聲明撤銷處分。

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錄影檔案,劉男開車跨越車道線欲變換車道,與後方直行檢舉人車輛距離不到10公尺,且兩車的車身甚為靠近,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正常天候狀況,前後兩車保持車速數值的一半,換算成公尺的安全距離,因此劉男超車,距離應至少50公尺以上。

判決書指出,劉男超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而變換車道違規事實明確,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規定,鼓勵一般民眾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並經由執行公權力警察單位查證後依法舉發,至於檢舉人車速較慢,未行駛外側車道,即使是違規也無礙劉男違規事實,監理站裁罰3000元、違規記1點的處分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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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超車要小心,一名劉姓男子遭檢舉未保持50公尺安全距離,挨罰3000元,違規記1點。記者范榮達/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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