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劉姓男子去年9月開車在高速公路中線,時速約每小時約100公里,車身超越前方時速約80公里的車子後,變換車道切回中線,遭檢舉未保持安全距離(50公尺),裁罰3000元,違規記1點,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苗栗地方法院最近判決駁回。
劉男不服監理站處分,向苗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指出去年9月20日下午5點多開車在國道3號,桃園市大溪區北向69.2公里中間車道,路段時速限制110公里,他車速約100公里,前方車子時速約80公里行駛,且再前方並無車,後方車輛紛紛減速回堵,因為高速公路以較低車速行駛,很容易被追撞,「我是已經堅決的要超越他」。
劉男表示,速限內他從後方內側車道(超車道)超車後,車身超過檢舉人車子,他認為已是安全距離,車子切回中線,因速度較快,隨即穩定拉開距離,而且檢舉人車速較慢,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應行駛外側車道,監理站的處分顯有錯誤,聲明撤銷處分。
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錄影檔案,劉男開車跨越車道線欲變換車道,與後方直行檢舉人車輛距離不到10公尺,且兩車的車身甚為靠近,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正常天候狀況,前後兩車保持車速數值的一半,換算成公尺的安全距離,因此劉男超車,距離應至少50公尺以上。
判決書指出,劉男超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而變換車道違規事實明確,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規定,鼓勵一般民眾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並經由執行公權力警察單位查證後依法舉發,至於檢舉人車速較慢,未行駛外側車道,即使是違規也無礙劉男違規事實,監理站裁罰3000元、違規記1點的處分適法。
留言 9
Pingjen Chen
請監理單位,及高速公路警察局,公佈龜速車的處罰單據!
罰款多少,記點多少!
沒有罰多過超車者,就是故意鼓勵龜速車!
如果沒有開罰,那就更可以疑了!?是否常常安排龜速車上路?製造陷阱啊?
2020年03月24日07:13
Tony
看來 是遇上了 陷阱 等你受不了超車時 機會就出現了
2020年03月24日09:25
丹尼
龜速車擋路被超車,還檢舉別人,
哇~
2020年03月24日08:28
jonathan
台灣最美的是白癡法官
2020年03月24日15:46
馬可就是馬可
真是一個很爛的判決,難道不知到龜速有多危險嗎?已經超車了,而且對方車速較慢,何來追撞之可能,除非龜速車故意加速,再來!最好台灣的路況常常可以讓你超車50公尺再切進中線,我也是醉了。算事者倒楣,本人也遇過類似事件,就是幹一個字
2020年03月24日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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