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車禍腦袋卻一片空白,不知該如何是好嗎?本文特別整理出發生事故後四階段SOP,照著一步步處理就對了!
開車上路難免會碰到交通意外,先不論自身肇責大小,最重要的是後續處理方式是否完善,發生車禍後若只會傻傻的躲在車內等警察到場,不僅將造成現場車流嚴重回堵,還可能增加二次意外發生機率,甚至有機會被警方開單罰錢,後果絕對比想像中嚴重!
第一時間報警
發生車禍後,最保險的作法當然就是馬上撥打110報警,並在電話中與報案中心詳細說明肇事地點、時間、車種、車牌、是否有人員傷亡、報案人姓名等資料,而且要記得打開車輛雙黃警示燈,以及在車後放置三角警示牌,提醒後車避免二次追撞。
三角警示牌通常會隨新車附贈,並放置在車輛後車廂兩側或備胎空間等處,平時以長形箱體收納,使用時需自行取出組裝成三角造型。按規定若當下車流為時速40km/h以下,需豎立於車身後方5~30公尺之路面上;反之則是30~100公尺處,亂擺或不擺都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處新臺幣1500~3000元罰鍰。
警方到場前
若只是輕度車禍,例如車輛發生小擦撞,沒有涉及人員受傷,那麼駕駛在打開雙黃燈、擺放警示牌後,就應先行使用粉筆、石頭、鑰匙等物品,於事發地馬路上標記出車輛事故的輪胎位置、行進方向或其他掉落物資訊,隨後盡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以免妨礙後方交通。
除了手動標記以外,拍照或錄影存證也是必要的,而在拍照或錄影時,記得將周遭景物例如標誌、標線、號誌等一同拍入,並且以遠/近視角分別拍攝車輛碰撞點、車損部位,這些都是未來協助釐清肇責的重要依據,詳細流程可參考上面的影片。
也許有人會想:「標記定位這麼麻煩的事情,交給警察來做就可以了,何必自己動手破壞現場呢?」事實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若駕駛車輛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上述規定處置者,可處新臺幣1000~3000元罰鍰;若車輛尚能行駛卻不儘速標繪位置並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更可處600~1800元罰鍰!(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而單純受傷事件,則需雙方當事人同意,才能將肇事車輛標繪後移置路旁,但若是涉及人員死亡,便不得自行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否則也將面臨3000~9000元之罰鍰。
以上流程結束後,車主可尋找現場是否有目擊者或店家監視器,如果車輛配有行車紀錄器的話,也記得要保存檔案紀錄,另外有保險的人也別忘了聯絡保險公司,通知保險公司派請專員到現場協助處理,確保後續理賠權益。
有些人會選擇在警方到場前自行和解,但建議還是等到警方到場會比較保險,因為就算有寫和解書也不具有法律強制力,僅能符合作為訴訟佐證,而若涉及人員傷亡,警方一樣會構成刑事案件強制處理,若自行離開現場,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涉嫌肇事逃逸!
警方到場後
在警方到場後,依舊會針對現場情形進行拍攝、測量、繪圖等蒐證作業,這時若先前已自行採證或移動車輛的人,則可主動向警方出示相關證據,隨後警方將對駕駛人施以酒精/藥物檢測,並當場檢視是否有無照駕駛等違法情事。(圖/苗栗縣警察局)
若是有人員傷亡之車禍,就一定會有製作筆錄的流程,結束後務必跟警方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這部分會作為事後責任歸屬、肇事鑑定、起訴以及保險理賠的重要依據,必須要詳閱無誤後再行簽字,有問題也要及時提出修正,事後亦可詢問並記下負責員警的姓名與單位,以利追蹤後續承辦進度。
事發過後
除了事發當下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外,當事人還可於事後線上申請現場繪製圖、照片及肇責初判表,兩者分別會在事故7日及30日後核發,若有後續民事賠償、保險理賠等需求,皆可視為具備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據。(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若雙方有明確和解共識,則需至當地鄉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其所擬定的「調解書狀」才具有法律效力,若仍無法達成和解,也要請調解委員會開具「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如此才可向法院請求裁決。
上述車禍處理要點不僅可供自保,若是在路上看到交通意外亦可用以幫助他人,至於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意外,處理方式基本大同小異,詳細介紹可參考【在高速公路顧路怎麼辦?熟記四步驟能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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