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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高虹安不妙?高院為助理費案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風傳媒

更新於 02月08日07:28 • 發布於 02月08日07:28 • 蔣帆威
高院針對高虹安涉貪案聲請釋憲,憲法法庭8日裁定不受理。(資料照,柯承惠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2020年立委任內涉浮報助理費、詐領加班費公款,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之便詐取財物等罪台北地院判處7年4月並停職,成為全國首位因挪用助理費遭到判刑的立委。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審理,憲法法庭今(8)日由審判長為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做出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針對提出釋憲,高等法院合議庭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認為,過去因助理費問題涉訟者眾多,各級法院對地方議員的判決已超過200件,但針對立委的判決,高虹安案是首例。因涉及現任及卸任立委數百人、上千名公費助理,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影響層面極廣。(推薦閱讀:本周最強內幕》柯建銘、傅崐萁的「秘密共識」,大罷免這立委掰了!李文忠為何得斬?「怪獸」犯大忌總統府也傻眼

合議庭認為,縣市議員挪用助理費有罪判決所引用之法律見解是否同用適用於立委,其關鍵爭點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合議庭指出,縣市議員的助理補助費,是經個別議員列定清冊再由助理本人與議員簽名核實,並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個人帳戶,但立委公費助理是由委員聘用,立法院編列每一立委一定數額的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若認定立委是「雇主」,助理每月領的就不是公款或薪水,立委挪用就不構成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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