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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涉詐領助理費案判緩刑!黃永昌喊冤自己真的沒貪污 感謝法官還清白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2月27日04:22 • 發布於 2025年02月27日04:22
國民黨新北市議員黃永昌被控詐領助理費,新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認定僅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對此他表示自己真的沒貪污,感謝法官還他清白。(資料照)

〔記者陳奕劭/新北報導〕國民黨籍新北市議員黃永昌被控自2009年任職議員起,與妻子張淑玲和助理等人以親友為人頭,向議會詐領2028萬多元的公費助理費,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新北地方法院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1年徒刑、3年緩刑,支付公庫200萬元,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仍認定黃僅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黃永昌對此表示,自己真的沒有貪污,感謝法官還他清白。

檢方指控,黃永昌明知議員每人只可聘用6至8人的公費助理,且公費助理補助費不得超過24萬元,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也不可超過8萬元,但黃卻與妻子張淑玲和陳姓助理利用職權,在2009年間以9位親友之名向新北市議會申報助理費,至2020年7月為止,詐領費用高達2028萬4579元。

新北地院審理時認定,黃永昌雖有以人頭不實申報助理費,但有私聘助理23人,支付的助理費金額大於公費助理補助款,不實款項全數流用議員職務用途,非挪為已用,主觀上不具有不法意圖,不構成貪污行為,僅構成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合議庭認為,黃永昌僅因一時失慮而犯罪,應無再犯之虞,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1年、緩刑3年,但須於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200萬元,黃妻張淑玲和助理均無罪。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審理。

對此,黃永昌表示,他選區在土城、樹林、三峽、鶯歌,幅員遼闊、人口有60萬,不僅平時開銷多、用錢也相當困難,他真的沒有貪污,感謝法官願意深入了解內情,還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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