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經營海鮮餐廳的老闆阿德(化名)指控,自家員工阿勇(化名)與妻子小美(化名)多次在餐廳打烊後幽會,不僅深夜相約淡水河邊,還在廚房內擁抱、牽手,甚至用同一套餐具餵食,氣得他對阿勇提告求償50萬元。不過,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證據僅能證明兩人「有互動」,但無法認定「逾越一般朋友分際」,最終判阿德敗訴,全案確定。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於109年8月結婚,阿勇則是夫妻倆經營的「水產餐廳」員工。未料,阿勇明知小美是有夫之婦,卻仍與她發展不正當關係,包括110年4月7日凌晨2點多,阿勇與小美在新莊附近人煙稀少的排水溝旁幽會,照片顯示兩人單獨相處。
同年7月18日,餐廳打烊後,監視器拍到阿勇在廚房內對小美拉手、擁抱,甚至疑似接吻。日常也有包括從背後環抱、餵食、身體依偎等,顯示兩人關係不單純。
阿德痛批,妻子事後甚至為阿勇離家出走,讓他身心受創,因此提告求償50萬元精神撫慰金。
阿勇則辯稱,照片中的淡水河邊幽會「只是剛好同路」,且兩人保持距離,並無親密舉動;至於監視器畫面中的「擁抱」,其實只是「拍背安慰」,根本沒親吻。此外,其他指控的畫面模糊,無法證明是他本人,強調與小美只是正常同事互動。
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淡水河照片,僅能證明兩人同處,但無親密互動,不算逾越分際。廚房監視器畫面雖有拉手、碰腰,但無擁抱或接吻,難認侵害配偶權。其他畫面影像模糊,無法確認是阿勇,證據力不足。彭女雖坦承「有曖昧對象」,但未指名是阿勇。
法官強調,配偶權雖受法律保障,但「不是配偶就不能有異性朋友」,現今社會人際互動頻繁,除非能證明行為「明顯超出社會通念能忍受的範圍」,否則難認侵權。最終判決阿德敗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