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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道交條例》修正案 「嚴重超速」標準下修 超速40公里最重罰2萬4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018年10月04日06:08 •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社會新聞時不時常出現有人騎開車超速導致車禍意外發生,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院院會今(4)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駕駛人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最重可處2萬4千元罰鍰。

交通部表示,此次修法共有「落實課責酒駕行為」、「古董車管理」、「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5大修正重點。

其中在「速度管理」部分,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今日於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有鑑於國際上均將「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修法將嚴重超速之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將比過去更嚴格。以道路速限60公里為例,原法是開到120公里以上,可處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未來只要開到100公里,就會被當危險駕駛重罰。而為落實課責酒駕行為,未來酒駕駕駛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其相關費用皆由參加者自行負擔。

另在古董車管理部分,為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交通部除研訂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行駛道路等配套措施外,並配合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若不依規定的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註銷牌照的規定。

在駕駛人管理部分,增訂租賃期一年以上的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交通違規;另也增訂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駕駛輕型機車者的罰責。

至於在車輛管理部分,交通部將增訂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的罰責,並提高汽車裝載物品掉落、飛散、滲漏等情形之罰鍰額度;若有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等情事處罰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及記點規定;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者,納入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於記者會轉述指出,賴院長裁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通過,並指示在該案送立法院審議後,由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盼能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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