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手指虎觸法 辯當潛水刀省百元 法院判刑代價7萬元
賴姓男子網購1只「手指虎」進口來台,辯稱只是想要省點錢,買來當潛水刀使用,被控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犯行,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賴男去年8月19日前某日,透過蝦皮購物網站,以3、400元價格身分不明賣家購買手指虎1個,並由大陸一家公司委託不知情業者向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申報自大陸地區進口快遞貨物。
這件貨物年8月19日運進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快遞進口貨物專區,被警方查獲,手指虎經送鑑驗,認定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的刀械,將賴男函送偵辦。基隆地檢署偵訊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理後指出,賴男辯稱購買手指虎是用來當潛水刀使用,因為正式潛水刀比較貴,他不知道購買進口手指虎違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30多年前即明定,刀械定義是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刀械。難認其有不知法律的正當理由。
法院認為,賴男是智識成熟且具有社會經驗成年人,依其一般社會共同生活經驗應可預見,或稍加查證,即可知道手指虎屬槍砲彈藥刀械條例列管的違禁品,不得任意運輸。賴男購買的手指虎夾藏在併袋貨物中,並未申報口進口,認定犯行。
法官審酌賴男自網路上購買具有殺傷力的手指虎輸入境內,對於人身安全、社會治安具潛在危險,但手指虎僅止1只,未產生犯罪實害,兼衡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情狀,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