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柯文哲政治獻金!李文娟、端木正不服科技監控抗告 高院駁回
北檢偵辦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政治獻金案,認定木可公司董事長李文娟涉公益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而會計師端木正則涉偽造文書等罪,於去年12月間起訴2人。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於2月間裁定以個案手機定期報到的科技設備監控李文娟、端木正8個月,2人不服提起抗告。對此,高等法院認為,李文娟、端木正有繼續接受科技設備監控的必要性,因此裁定駁回。
北檢在偵查期間諭令李文娟、端木正各以新台幣150萬元、100萬元交保,均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自去年8月15日至今年2月14日接受以個案手機定期報到的科技設備監控。北院在期限即滿前,裁定2人自2月15日起繼續科技設備監控8個月。
李文娟表示,她所涉犯罪刑不高,有緩刑宣告的可能,實在沒有棄保潛逃的必要,認為具保、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已足以杜絕逃往境外的風險,因此不必要再施以科技設備監控,違反比例原則;而端木正則表示,他涉及並非重罪,且有年邁母親需照顧,2名子女均在台灣,過去30餘年均在台灣工作,無可能棄事業及家人不顧而潛逃海外,2人均向北院提起抗告,請求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
對此,高等法院指出,被告2人均有相當的經濟能力能在海外生活,且台灣四面環海,增加偷渡出海潛逃的危險。縱使被告提出具保金、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仍有可能在國內逃亡,甚至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的風險。
高院表示,「個案手機」定期報到的科技設備監控,主要是要求被告以手機的拍照功能,進行定期線上報到,取代過去需親赴指定機關(如派出所)報到的不便,相較於「電子腳環」及「電子手環」干預程度較為輕微,原裁定並無違法或不當,因此予以駁回,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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