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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散布對手不實文宣挨告 台南里長二審仍判5月、褫奪公權1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25日02:02 • 發布於 03月25日01:53

台南市鄭姓里長於2022年底選舉期間發了一張有關對手文宣,指述對手涉妨害性自主案件,惟該案經二審判決無罪確定,鄭反而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審認他犯傳播不實罪判刑5月,褫奪公權1年,不服上訴二審,今上午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鄭表示,製件並發放該文宣,但否認有何意圖使人不當選而以文字傳播不實情事。他辯稱,他是有根據才敢寫這種文書的,他寫的內容是實在的。他指出,他沒有要對方不當選的意圖,他就是在家睡覺也會選得上,里長候選人需接受里民的公評。

一審認為,鄭散布前開不實文字,與僅屬市井小民街談巷議、充為茶餘飯後閒談聊天話題及方式相較,本應負較高查證義務,然鄭未為合理查證,也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相信所指述之事為真實,即以斬釘截鐵語意,恣意散布該足以貶損告訴人品行、人格、操守及影響選情具體事項,顯已逾越言論自由合理範圍,非屬以善意發表言論而為適當評論,應是出於惡意,自難僅以過失或重大過失卸免其責。

且鄭行為已使他人對對手品行、人格及操守產生質疑而損及對手名譽,並足以影響該選舉區選民對於投票權行使公平性及正確性,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對手無訛。

一審認鄭未為合理查證,即逕自製作並發送傳播不實之事,損害告訴人名譽,不僅危害基層選舉文化清廉及基層選舉公正性與正確性,也足以敗壞選風,對於國家民主政治發展負面影響不小,且矢口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法官認他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傳播不實罪判刑5月,可易罰金,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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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上午宣判,駁回鄭男上訴,仍維持原審判決,法官認他犯傳播不實罪判刑5月,褫奪公權1年。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高分院上午宣判,駁回鄭男上訴,仍維持原審判決,法官認他犯傳播不實罪判刑5月,褫奪公權1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