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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強制補休不給加班費? 勞動部:最高罰100萬

Newtalk

更新於 2018年01月15日12:37 • 發布於 2018年01月15日12:41 • 潘毅

新頭殼newtalk

勞基法再修法三讀通過,將在3/1號正式上路,但有關勞基法第32-1條關於「假日加班換補休」規定,也在引發議論。許多人疑惑,雇主強制勞工補休時,該怎麼罰?依那一條來罰?對此,勞動部今 (15) 日回應,勞工如果有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應該給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的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所以,如果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並沒有疑問。

日前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和勞動部次長施克和也對此問題提出回應,表示「加班換補休」的選擇權在勞方,絕對不會有資方強制勞方「加班換補休」的情形發生,違法企業主最高可裁罰百萬元。

施克和表示,有媒體針對勞基法第32-1條「加班與補休」規定,解讀為資方可以透過假日加班換補休方式,讓勞工永遠領不到加班費,事實上,是把「加班換補休」法制化,若補休不成,還是可以換到加班費,並不是為了讓雇主在經營上更便利。他強調,補休選擇權利是在勞工身上。如果休息日出勤,要以加班換補休,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方不領加班費,違反前述原則者,最高可以裁罰100萬,補休期限未補休完,就要回到延長工時加班費率,折算加班費給勞工。

施克和進一步指出,未來「加班換補休」的規定若發生問題,勞方只要申訴,勞檢單位一定會處理,勞動部職安署未來也會針對「加班換補休」進行專案檢查。至於有專家學者表示,前述規定會變成勞工領不到加班費的情況,這個論點似是而非,根據勞基法第23條,加班費一定要按月結清,但對於補休期限,勞基法並無明訂,這次修法後,勞動部將在勞基法施行細則或行政函示,予以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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