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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師涉加入詐團!屏檢偵查終結起訴 還加上這2條罪

壹蘋新聞網

發布於 2025年01月06日09:21
屏檢起訴3律師涉加入詐團。資照

【記者凃建豐/屏東報導】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辦網路假投資詐欺案件,報請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忠勳指揮偵辦,執業律師陳廷瑋、黃冠偉、唐子堯竟在陪同詐騙集團車手接受檢警偵訊時,涉嫌將陪偵中獲悉的重要訊息,提供給集團上層,同時監控落網車手之應訊過程,確保不會供出上游成員,屏東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陳廷瑋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犯罪組織,黃冠偉、唐子堯則涉犯《刑法》洩密罪及使犯人隱避等罪,將3人提起公訴。

南部檢警共組專案小組打擊詐欺集團,發動多波拘提搜索水房、車手成員。偵辦過程中發現,該詐團旗下多名成員犯下多起詐欺案件均是委任台南市律師陳廷瑋(42歲)或其名下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子堯協助陪偵,甚至為規避檢警溯源調查,安排同在台南市執業的律師黃冠偉替該詐團辯護,3人疑似將檢警偵辦內容洩漏給詐團成員,藉以規避刑責。

專案小組查出,2023年間陳廷瑋加入詐團,負責處理詐團旗下車手遭查緝的法律相關事務,並自行或指揮安排派案的律師擔任落網車手的辯護人,監視落網車手的應訊過程,確保不會供出上游成員,並藉此取得落網車手的警詢及偵訊筆錄內容、落網車手是否遭羈押等資訊後告知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利詐團上游成員管控風險、調派人力及認列虧損,藉此維持詐團存續運作。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陳廷瑋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黃冠偉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及《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避罪嫌;唐子堯涉犯《刑法》第132 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屏東地署指出,詐欺犯罪日益猖獗,執業律師具備專業法律知識,本應潔身自愛並在遵循律師倫理規範下,提供被告合理辯護權,共同維護民主法治,切勿配合不法集團,利用職務得知偵查秘密後外洩予他人,甚至參與集團,為犯罪者串證,而辜負社會對律師的期待。涉案律師的不法犯行除依法起訴外,另就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部分,並將簽分「律他」案,於調查後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追究懲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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