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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直播法庭草案二讀通過 劍青檢改:莫讓「事實審」淪為「秀場直播間」

太報

發布於 06月02日06:26 • 呂志明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民眾黨提出的《法院組織法》直播法庭修法草案於5月23日二讀通過,引發廣泛關注。檢察官基層組織劍青檢改認為,草案若三讀通過,可能對司法系統造成深遠影響,包括最重大的「事實審直播」,尚未經司法院、法務部、法官、檢察官、律師界、法律學術界的討論與準備,更缺乏配套或影響評估,一旦三讀通過上路恐釀無法挽回的後果。

劍青檢改表示,目前許多法治先進國家如美國、德國和日本均禁止法庭直播,以保障被告權利和審判公正。相對地,中國則推動法庭直播,將其視為政治宣傳工具。民眾黨草案第90條提到針對「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進行直播,卻缺乏充分的目的性思考和影響評估。

劍青檢改質疑被告是否應享有「直播聲請權」,並指出此權利可能成為拖延訴訟的手段。心理學研究顯示,法庭公開性可能影響參與者行為,直播將放大這一效應,增加誤解和混亂的風險。

劍青檢改呼籲各黨徵集專家意見,完善配套措施後再行審議,強調提升公民素養和法治理念應透過有序的審判程序,而非簡單的直播方式。

以下為劍青檢改全文聲明:

**民眾黨版《法院組織法》直播法庭的修法草案,突於上週5月23日二讀通過,本會甚感驚愕。依照當前立法院三讀作法,草案可能瞬間秒過。因直播法庭影響深遠,2017年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引發重大爭論,本會當時已表態反對。此次草案突然二讀通過,包括最重大的「事實審直播」,尚未經司法院、法務部、法官、檢察官、律師界、法律學術界之討論與準備,更缺乏配套或影響評估,一旦三讀通過上路恐釀無法挽回之後果,本會深感憂心,特聲明如下:

當前法治先進國家,包括:美國聯邦系統、德國、日本、法國、加拿大等國家,全都禁止法庭直播,且與我國一樣,也嚴禁錄音錄影,旨在保障被告人權和維護審判公正。美國《聯邦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53條即明確規定,法庭禁止錄影、錄音或直播;部分州郡地方雖在民事、交通或輕罪案件,得經法官許可開放部分直播,但仍極為謹慎,主要也是擔心媒體介入影響人民隱私和審判公正;且實證研究顯示,採取不同拍攝角度和對象就可以影響觀眾認知,因此存在許多爭議。德國《法院組織法》第169條也完全禁止法庭內的錄影、錄音、直播或廣播,也是為了保護被告和維護公正。近年來,法治國家頂多於憲法法庭或最高法院「法律審」研議部分開放,我國憲法法庭開放言詞辯論直播也符合此一審慎作法。

目前唯一積極推動直播法庭,甚至全面擴大適用到所有「事實審」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並無司法獨立(201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布全面抵制西方司法獨立),卻積極推動法庭直播,乃因司法審判便是公審大秀,或為政治宣傳,或為恫嚇人民,或為馴服教化。觀其《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11條規定:「依法公開進行的庭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視、互聯網或其他公共媒體進行圖文、音訊、視頻直播或錄播:(一)公眾關注度較高;(二)社會影響較大;(三)法治宣傳教育意義較強。」顯見直播之「工具性格」,服膺其「司法透明之目的」。吾國修法,切莫取法乎下。

民眾黨版《法院組織法》修法草案第90條內容,特別針對「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進行直播,其不同於美國目前僅限縮於州郡地方輕型案件試行,一步到位逕行採取中共《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之立法模式,本會認為該草案尚缺乏完整的目的性思考、影響司法衝擊評估以及相關配套,僅以「司法透明」之目的貿然通過,後果影響深遠難料。

該草案第90條更大的問題在於:「事實審」直播的發動權有二,分別是「依被告聲請」或「依法院職權裁定」。但「直播依被告聲請」乃舉世所無,本會強烈質疑,被告係依據何種法理能享有「直播聲請權」?縱然,被告人權應該保障,但「審判直播請求權」是否屬於其訴訟基本權?本會對此歉難認同。法庭直播究竟是一項法庭的義務,還是被告的人權,都還沒有釐清的時候,草案為什麼要賦予其聲請權?尤其草案更賦予被告有抗告權,如果法院裁定駁回,被告還可以抗告到高院發回直播,這不僅毫無法理依據,更將成為當事人拖延訴訟的手段。

實務運作可以想見,僅僅被告提出聲請一事,法院便須進行「是否准許直播的辯論」,若是社會矚目大案,辯方強烈要求全民直播公審,檢方倘若反對,辯方勢必用盡一切事證主張必須直播,此等「中間裁判程序」也將讓最後言詞辯論提前開打,中間裁定後還有上級審抗告程序,且聲請不限一次,矚目大案只會先看到無止盡的直播爭論和拖延虛耗。

本會想要問,究竟是什麼樣的被告,會這麼渴望想要開直播給全國看?是殺人犯?金融犯?還是貪汙犯?還是跟甚麼犯也無關,只是想藉機宣揚反社會價值觀,或者提高曝光自己英雄形象,向法庭以外進行動員召喚,集結同類、煽動瘋狂躁動?我們還要問,又是甚麼樣的辯護律師,不僅不會勸阻,甚至要主動把當事人送上全國直播?難道他是真心認為可以藉此贏得無罪嗎?還是只為了透過直播間賣弄作秀功力,打個人廣告?

這還不僅限於刑事庭而已,依照草案第90條修法理由,當然包括「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及懲戒法院等專業法院,自應依據各該法院之組織法及所對應之審級準用之。」影響所及,全民都可能送上直播法庭,讓全國收看。

本會要指出,心理學與社會學研究已經顯示,在對抗式司法制度中,法庭的公開性與觀眾的存在會對參與者的行為產生顯著影響,在法庭上可能進行表演性行為,以迎合觀眾的期待或影響審判結果,這被稱為「舞台效應」。當公開性上升到全民直播時,這種效應將會無限放大,因為直播出去的影音,不會隨著法庭審判結束,將會繼續且永遠在網路流傳,並透過惡意剪接、假配音、假字幕、迷因梗圖等各種扭曲變形成為假訊息、認知戰,更宣稱來自審判真實過程的轉譯,製造台灣社會的衝擊與混亂。

未來一旦修法通過,無論是被告聲請法院許可直播,或是法院依職權裁定直播,直播的擂台已經搭好,檢察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被告,都要粉墨登場,向廣大收視戶激昂地演說爭取支持。這真的是我們想要的法庭嗎。

台灣早已採行公開審理制度,如果法庭觀眾席次空間不足,會加開「延伸法庭」以視訊方式在其內播放,這是開放公民監督和兼顧法庭人權的穩妥作法。民眾真有興趣或要聲援,本來就可以到法庭現場來聆聽,如果空間不夠,法院就再加開「延伸法庭」,這樣就可以完全避免網路直播影片遭到各種惡意剪接等假訊息的惡害。

本會認為,要提升台灣社會的公民素養與法治理念,在於設計完善而有序的審判程序,鼓勵公民親臨法庭,實際觀察與感受法庭活動,包括國民法官、公開法庭旁聽席位設置,以及科技延伸法庭之空間設計,方能鑄造公民思辨與社群意識。是以本會誠摯呼籲各黨,法庭直播事關重大,懇請徵集各界專家意見,制訂完善配套後再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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