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在1991年結婚,婚後卻常因生活大小事爭吵,雙方感情逐漸疏遠,2008年2月14日情人節當天爭執後,阿國竟然離家出走音訊全無,小萱報案協尋失蹤人口,卻一直無果。不滿阿國離家迄今已逾16年,早已無夫妻之實,小萱憤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法官考量,雙方已分居超過16年,彼此未曾有互動、往來,實難期待雙方有繼續經營婚姻生活的可能,任何人如處於與相同的狀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沒有必要強令雙方維持婚姻的形式。
法官審酌,小萱主張已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且無回復的希望,堪值採信。此外,雙方婚姻產生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是因為阿國擅自離家不歸,未與小萱同居所導致,應可歸責於阿國。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訴請判准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