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簡榮良/台南報導
▲一名駕駛曬出行車記錄器打臉檢舉人,車身已過大半,距離行人未少於3公尺。(示意圖/翻攝畫面)
為了洗刷行人地獄封號,政府特別針對轉彎車未禮讓行人提高罰責至6000元。有一名駕駛開車行經台南市北區公園南路與公園路口時,遭檢舉未禮讓行人,罰錢還要上交通安全講習,他認為自己距離行人沒少於3公尺,憤而提起行政訴訟,拿出行車記錄器佐證,法官勘驗後確認,地板3條枕木紋處都沒看見行人,撤銷罰單。
根據判決書,駕駛於112年7月開車行經台南市北區公園南路與公園路口時,被拍照檢舉未禮讓行人,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違規行為,開罰6000元,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駕駛不滿舉發照片中無法證實他距離行人少於3公尺,幸好車上裝有行車記錄器,證明他左轉時,和行人之間還間隔4個枕木紋,且大半部車身已離開斑馬線,認為不合理,提起行政訴訟。
▲行車記錄器補強了視線死角,車輛左側還有3條枕木紋約3公尺,成了撤銷罰單關鍵。(示意圖/翻攝畫面)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則表示,透過檢舉的影像,該路口路面有劃設行人穿越道,且標線清晰可辨,並無斑駁不清難以辨識的狀況,且行人已經走至行人穿越道中央,通過路口近一半位置,顯然有穿越馬路的意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檢舉影像,當時駕駛進入公園路時,靠近路口行人穿越道前,已有1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然而,駕駛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畫面受車身遮擋,無從判別與行人間的距離,待後輪進入行人穿越道時,可見該車輛與行人之間距離約2條枕木紋。不過,行車記錄器補強了視線死角,車輛左側還有3條枕木紋約3公尺,並沒看見行人,最終撤銷原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