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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5年丈夫訴請「婚姻無效」成功  婆婆「1動作」成幫兇要賠100萬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09月07日03:42 • 發布於 2024年09月07日03:41

社會中心/陳佳鈴報導

女子結婚五年被離婚,才知婚姻無效竟然是婆婆做了這動作。(圖/Pixabay)

▲女子結婚五年被離婚,才知婚姻無效竟然是婆婆做了這動作。(圖/Pixabay)

只因無緣婆婆一個動作,竟然變成婚姻無效!一對情侶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先購買結婚證書後,約定由雙方父親擔任見證人,阿國將證書拿到父親簽名,再由女方拿給自己父親簽名,並去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手續。不料,5年後,男方突然訴請「婚姻無效」獲准,女方這才知道,當年公公的簽名是婆婆偽造,憤而提告求償257萬5855元。

被離婚後才發現「婚姻無效」!這名女子說,男方訴請確認婚姻無效時,經法院認定結婚書約證人欄位「公公」的簽名,是前婆婆未經前公公同意或授權而偽簽,簽署當日前公公並未在現場,也未確認兩人的結婚真意,因而無結婚證人見證的效力,不符民法第982條規定之結婚要件,確認婚姻無效並撤銷登記確定。

前婆婆對於偽造簽名、盜蓋印章之行為,在審理期間對犯行均坦承不諱,經法院判處前婆婆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女子因此是因為前婆婆的行為,直接導致她的婚姻無效,自應就她所受到的損害,依法負賠償責任。

女子主張,她在結婚登記後,因相信婚姻是有效存續,且願意與丈夫共同生兒育女,因而積極求診治療,支出丈夫的泌尿科看診費用、人工生殖費用,最終卻因前婆婆的行為,導致她婚姻確認無效,長達5年的婚姻生活,頓時化為烏有,因而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及相關費用共257萬5855元。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女方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前婆婆賠償損害,給付精神慰撫金,為有理由,以10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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