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被控於一0八年鎮長任內,利用公所經辦太陽能光電業者申請專區等案,索討一0七萬元回扣;經檢方依貪汙罪起訴,苗栗地院一審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七日二審改判他有期徒刑五年,可上訴。
陳漢志就任通霄鎮長之初,與前公所機要秘書等人,共謀於投標期間向有意投標的光電廠商要求賄賂,先向林姓光電業者要求賄賂但未達成共識,接著又向有意願投標的蔡姓業者要求賄賂,蔡男則回應,得標後會知道禮貌,形成期約賄賂合意。
陳漢志被控於一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鎮公所決標給蔡男所屬公司後,蔡男則分別於一0八年十二月間及一一0年四月十三日,分別交付三十六萬元、七十一萬元給陳漢志。全案經苗栗地檢署偵辦後,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罪嫌將陳漢志等人起訴。
苗栗地院一審審理後,宣判陳漢志涉犯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及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別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八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扣案犯罪所得一0七萬元沒收。
案經上訴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審酌,陳漢志於偵查中自白,且繳回犯罪所得,符合貪汙治罪條例減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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