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緩刑可再任公務員免刑卻不可 不受理大法官嘆可惜
憲法法庭以8票對7票裁定不受理揭弊者、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前技士戴立紳聲請釋憲,大法官黃瑞明、謝銘洋提出不同意見書,黃虹霞、詹森林與蔡烱燉加入。兩份不同意見書都認為免刑判決喪失公務員再任資格,而緩刑反而可以,有討論空間。謝指出,若受理後宣告合憲,可促主管機關、國會檢討公務員揭弊者的權益保障。
謝銘洋認為本件爭議有憲法上的重要性,例如涉貪的公務員不分情節、也不論是否為揭弊的吹哨者而一律免職,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值得探究,同時也可思考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曾貪汙而受緩刑宣告,得再任為公務人員,但受免除其刑者卻不得再任,兩者雖都屬有罪判決,結果卻迥異。謝認為,戴立紳身為揭弊者,因法律鼓勵自首而特別規定免刑、不處罰,其他沒有自首的共同被告卻因被判緩刑而可以繼續當公務員,是否公平?
立法院至今有13次相關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等草案的提案,但因屆期不連續而沒能完成立法,謝銘洋認為若本案受理、宣告違憲,就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和人民的效力,可以促進相關單位檢討改進,本件在程序上就不受理,相當可惜。
黃瑞明也舉屏東蔡姓公務員自首貪汙488元的案子為例,指一審判蔡緩刑,二審認為他自首且繳回犯罪所得,改判免刑,結果蔡卻認為免刑判決反而讓他終身喪失公務員再任機會,最高法院審理後將案子發回更審。黃認為規定不周已非個案,貪汙犯究應判緩刑或免刑才對被告有利,有必要檢討。
黃在不同意見書中表示,新竹地方法院在判決書中特別指出戴立紳「不惜壓力,勇於檢舉並挺身自首」,因而給予免刑判決,但他卻因此不能像其他被告再任公務員,這絕非公務人員任用法爭議條文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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