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符跟騷態樣堅持提告 新北警受理首件跟騷案
新北市新莊區Q男,多年來因係與鄰居F男互看不順眼。昨晚他到派出所指控F男,今年4月底5月初,不時尾隨他進電梯內,有跟蹤騷擾之嫌向警提告。警了解後,認為事發時跟騷法並未實施,且該案無關「性與性別」又不符合8種跟騷樣態,經解釋Q男堅持以此法提告,警只能依法受理。
據了解,Q男與F男,兩人住在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路某棟社區內,兩人是多年鄰居,但因彼此個性迥異,對社區事務互有見地,時因互看不順眼而起爭執,兩人水火不融其他街坊鄰居看在眼裡,也見怪不怪。
昨天(1日)晚上7時許,Q男怒氣沖沖來到轄區派出所,指控F男,從今年4月底到5月初,不時尾隨他進入社區電梯,明顯有跟蹤騷擾之嫌,要求警方以跟騷法偵辦。派出所了解前因後果,認為該案發生時間,跟蹤騷擾防制法尚未實施,且該案件並無關「性與性別」又不符合8種跟騷樣態。
派出所副所長委婉向Q男解釋,但Q男仍堅持要以跟蹤騷擾法對F男提告,為免員警遭指控不受理報案,依犯罪偵查手冊第198點規定受理,再行函送參辦。
新北市警局婦幼警察隊長林子翔提醒,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並不溯及既往,跟騷法明定跟蹤騷擾8種樣態,包括跟蹤、盯哨、嘲弄辱罵、要求約會、網路騷擾、寄送文字影像或其他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訂購貨物等等,且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
林子翔說,對於觸犯跟騷行為,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警方可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給犯嫌告誡,書面告誡開立2年內,行為人再犯,被害人得向法院再聲請保護令,檢警也可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但重點是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並符合8種跟騷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