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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司改/《國民法官法》三讀 國民法官2023年元旦上路

太報

更新於 2020年07月22日03:11 • 發布於 2020年07月22日03:11
司法院勝利,堅持「國民法官法」三讀通過。(圖/司法官官網)

歷經30多小時馬拉松式的表決大戰,立法院臨時會今(7月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確定未來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造成死亡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組成國民法官法庭。而國民法官自2023年上路後,也規定自施行起6年,由司法院組成評估委員會,每年評估成效。

 

總統蔡英文於五二○就職演說中宣示,國民法官制度未來4年一定要上路,立法院也動起來,臨時會自7月20日下午開始處理司法院、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出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雖然各黨團也分別提出草案版本,但在民進黨團具人數優勢下,表決大敗。因而歷經連兩日挑燈夜戰,上演朝野表決大戰,終於更名為《國民法官法》,並在今日三讀通過。

《國民法官法》重點

一、國民法官資格:

1、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
2、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在履行職務期間,所屬機關、公司應給予「公假」,並不得揭露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

二、「國民法官法庭」組成:

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共同進行審判的合議庭。

三、「終局評議」定義:

為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的程序。

四、適用案件: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之外,所犯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五、卷證不併送:

為避免法官與國民法官產生資訊落差,新法規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法院提出起訴書,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六、有罪認定:

1、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則為無罪判決,或判有利於被告的認定。
2、科刑事項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
3、死刑判定:須是以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七、國民法官懲處:

若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並承諾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條文明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他人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八、施行時間:

1、所犯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自2026年1月1日起行國民參審。
2、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則自2023年1月1日起行國民參審。
3、自2023年起6年,司法院應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的成效,提出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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