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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 2023年元旦上路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2020年12月25日10:22 •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目前台灣現行民法規定,人民成年年齡為20歲,滿20歲才有選舉投票權、能自主辦信用卡…等;但刑法部分則規定18歲就成年,需自行負擔刑責、可考駕照、可購買菸酒…等。為因應降低公民權行使年齡至18歲的世界趨勢,立法院於今(25)日的臨時院會上,三讀通過民法修正草案,統一將民法成年年齡調整為18歲,並設有2年緩衝期。相關修正案預定2023年元旦起正式實施。

行政院法務部表示,此次民法修正案涉及成年年齡修改的重點如下:

1.將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以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2條)。

2.將原規定男性17歲、女性15歲之訂婚年齡,以及男性18歲、女性16歲之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男性及女性之訂婚年齡均為17歲,結婚年齡均為18歲,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5條、第16條等規定、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確保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973條、第980條)。

3.增訂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後之配套規定,使民眾原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如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於新法施行後,其於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既有權益,明文保障持續享有至20歲;並訂定新法施行之日出條款(暫定施行日期為2023年1月1日),俾利準備因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2修正案)。

4.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將刑法和誘、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罪之構成要件,分別修正為和誘、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中華民國刑法第240條、第241條修正案)。

5.配合本次民法修正後,成年年齡與結婚年齡歸於一致,故將原規定特定公職人員之已結婚未成年子女應自行擔任強制信託之義務人部分刪除,並增訂施行日規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20條修正案)。

此外,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行政院、朝野立委也針對所得稅法、人民團體法等法提出修法版本,將條文中有提及「年齡」規定的條文文字,均修正為「成年」或「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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