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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助北京愛奇藝在台營運 名嘴范立達無罪判決遭推翻改判5月

中廣新聞網

更新於 05月08日13:23 • 發布於 05月08日13:20
范立達代理愛奇藝從無罪改判有罪。(圖:范立達臉書)
范立達代理愛奇藝從無罪改判有罪。(圖:范立達臉書)

北京愛奇藝平台因被認定為陸資,不僅無法在台運作,連代理公司負責人范立達也因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遭起訴,歐銻銻娛樂、斯翠明科技涉助愛奇藝在台進行業務,時任歐銻銻高層的范立達等人被依兩岸條例起訴,一審獲無罪。二審(8)天認定歐銻銻等直接聽命北京愛奇藝,改判刑3月至5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中國大陸地區營利事業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北京愛奇藝公司卻以在台設立新公司方式規避審查,由該公司高級副總裁楊鳴於2015年在台灣成立歐銻銻公司,並由范立達出任登記負責人,共同掌理公司業務,

北京愛奇藝公司自2016年1月間起,陸續匯入資金供歐銻銻公司在台從事北京愛奇藝公司的業務活動。經濟部投審會懷疑歐銻銻資金來源展開調查,楊鳴、范立達又依北京愛奇藝公司指示於2020年成立斯翠明公司取代歐銻銻,並以歐銻銻財務主管趙善真為斯翠明登記負責人。

案經士林地檢署起訴,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表示,無法認定在台獨立登記設立的「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及「斯翠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與北京愛奇藝劃上等號,以及受北京愛奇藝的實質控制,也不能視為是北京愛奇藝的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據點。

士林地院認定檢方舉證不足,依無罪推定原則,楊鳴、范立達、趙善真等3人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今天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非法為業務活動罪判決楊鳴、范立達各5月徒刑、趙善真3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二審判決提到,依據楊鳴、范立達的供述以及北京愛奇藝公司在台子公司工作計畫書,參酌北京愛奇藝公司於歐銻銻公司成立後陸續匯入營運資金,足認歐銻銻公司是北京愛奇藝公司專為在台從事業務活動而設。

二審判決指出,而且依歐銻銻公司與北京愛奇藝公司的往來電子郵件,可知歐銻銻公司與斯翠明公司的人事、預算、業務、財務、組織等,均直接聽命於北京愛奇藝公司,而為北京愛奇藝公司非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的工具,並非授權經銷或代理關係。范立達等3人行為構成犯罪。

二審判決續指,審酌3人的分工情節,以及非法為業務活動罪,規範目的旨在使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台進行業務活動前,藉由主管機關的審查保障台灣地區交易安全,本案並無證據證明3人領取薪資,是屬於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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