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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網上尋歡被騙4萬 他想討錢「1動作慘變被告」遭判3個月

TVBS

更新於 03月28日05:12 • 發布於 03月28日04:41 • 蕭沁梅
盧男2023年7月間將銀行帳戶交給詐團使用。(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盧男2023年7月間將銀行帳戶交給詐團使用。(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北市一名盧姓男子2023年7月間將銀行帳戶交給詐團供使用,導致多名被害者受騙上當。事後,警方認為盧男為詐團幫兇將其逮捕,不過盧男辯稱自己也是受害者,當初因尋求性交易被騙走4萬多元,因為想把錢拿回來,後續才會配合詐團指示。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盧男明知遭騙仍將帳戶交出,任由他人作為詐騙工具,還進一步幫忙提款及轉帳,主觀上已構成不確定故意,最終依《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判處盧男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3年7月間,盧男將名下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導致一名受害者損失新台幣14萬6000元。警方獲報後循線逮捕盧男,盧男到案時辯稱自己也是受害者,原本是想在網路上尋找性交易對象,沒想到反被騙走4萬多元,事後對方表示要歸還贓款,盧男在半信半疑下將帳戶交出,沒想到竟收到20多萬元贓款,隨後便依照詐團指示提領款項購買遊戲點數,或是轉匯至其他帳戶,並強調「我這麼做只是想把被騙的錢拿回來」。

法官審理時認為,盧男在明知遭騙的情況下,仍將帳戶交出,任由他人作為詐騙工具,還進一步幫忙提款及轉帳,主觀上已構成不確定故意。法院最終採信警方調查內容,依《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判處盧男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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