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限令陸配3個月內繳交喪失原籍證明 陸委會:4類狀況只須具結即可
內政部移民署最近通知部分陸配,限期3個月內繳交「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逾期將撤銷在台定居及戶籍登記的處分,引起陸配恐慌。對此,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今天(10日)表示,政府依法只能對客觀上不能或不便的人提出替代方案,列出包括:赴陸可能因為政治或宗教因素會有人身安全疑慮;有重大傷病、臥床或行動不便;10年來都不曾去過中國大陸;以及台商子女在大陸出生後即返台定居,而且也主張從未在大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這四類都可透過具結方式,取代喪失原籍公證書。
梁文傑指出,2004年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建立「單一身份制度」後,就已經明確規定台灣人民不論先來後到、取得台灣身份多久,都不能同時擁有對岸身份,如果有就必須二擇一;如果你選擇台灣,就必須提供已經註銷對岸身份的證明文件。
對於在2004年之前已經取得台灣身份的原陸籍人士,梁文傑說,這項條文在修正時,就已經提供6個月的過渡期給當事人信賴保護,允許他們在兩岸身份中作選擇。6個月屆滿後,如果當事人仍然持有中國大陸身份,那就不存在信賴的基礎。一旦經政府查知,依法就必須註銷台灣身份。所以,並不能把法律解釋成超過6個月以後,如果沒有提出註銷對岸身份證明、而且沒有經過政府註銷台灣身份,就可以繼續兼具兩岸雙重身份。如果這樣的話,梁文傑說,台灣將永遠存在一群兼具雙重身份的人,造成法律無法適用。
不過考量到這些人來台已久,而且在2004年兩岸條例修正時,當時的資訊不如現在發達,許多人並不知道法律要求必須回去除籍。現在政府先發通知給這批具有雙重身份者3個月的補正期,就是為了讓想留在台灣的人都能留在台灣,否則一經發現或被人檢舉,政府就必須註銷他的台灣身份。
梁文傑說,陸委會檢視當前社會輿情,絕大多數國人都支持政府依法行政,落實兩岸單一身份制度。現在有民眾反映,希望政府能提出替代方案,以免為了返陸辦理提出證明文件而舟車勞頓。但政府基於依法行政,只能對客觀上不能或不便的人提出替代方案,無法因為當事人不願意、而免除他的法定義務。
梁文傑指出,陸委會和主管機關研商後,初步認定有幾種狀況可以用具結的方式來替代,包括:
第一、赴陸會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因為政治或宗教因素,回到大陸可能會遭逮捕。
第二、重大傷病或臥床,配合醫院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
第三、10年以來都沒有去過中國大陸,也就是從104年1月1日起就沒有到過大陸的人。
第四、台商在大陸所生子女,如果在大陸出生不久就返台定居,而且自行主張從來沒有在大陸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
以上狀況都可以用具結方式取代返回大陸取得喪失原籍公證書。不過陸委會也提醒,如果表明對人身安全有疑慮,因此沒辦法回大陸拿除籍證明,後來卻被發現又跑回大陸,主管機關還是會要求必須繳付喪失原籍證明。
梁文傑說,政府也會繼續彙整反映意見、進行滾動式檢討,有需要協助的民眾,可以直接洽詢移民署,此外陸委會及海基會也有專線電話及電子郵箱,大家可以充分利用。
事實上,1983年在大陸出生、1995年持入境證在台設籍的新黨副秘書長游智彬,也因為當年並未依規定辦理喪失大陸籍,因此至今仍然保有中國大陸國籍,上午也為此前往移民署前抗議。移民署則回應,游智彬確實未見「喪失原籍證明」資料,因此依法通知補件,強調這是行政程序、並不涉及特定立場。(張柏仲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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