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行政院通過《民法》修正草案 夫妻分居3年可請求離婚 再婚不得請贍養費

信傳媒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胡晴美
根據憲法法庭判決,行政院修法放寬裁判離婚條件,並調整贍養費規範,規定再婚後不得再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圖片來源/cottonbro studio@pexels)
根據憲法法庭判決,行政院修法放寬裁判離婚條件,並調整贍養費規範,規定再婚後不得再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圖片來源/cottonbro studio@pexels)

行政院於今(20)日院會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一修正草案》,針對現行離婚制度及相關財產規範進行修正。

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重點包括放寬裁判離婚條件,增訂「5年內累計分居3年」即得請求離婚,並調整贍養費規範,規定再婚後不得再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

行政院長卓榮泰強調,這次修法是為回應憲法法庭判決,確保離婚後弱勢一方的權益,同時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促進婚姻自主。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由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協調,以盡速完成修法程序。

修法背景與目的

法務部指出,憲法法庭於2023年做出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現行規定過於嚴苛,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與憲法意旨不符。因此,本次修法針對離婚制度進行調整,刪除部分適用性低的條款,並引入破綻主義原則,讓婚姻關係若已無法維持,當事人可透過合理條件提出離婚請求。此外,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規範,修法也調整贍養費制度,確保經濟弱勢一方在婚姻結束後不會因經濟問題受到嚴重衝擊。

修法重點內容

1. 放寬裁判離婚條件

現行《民法》規定,訴請離婚必須符合「有責主義」,即須證明配偶有嚴重過失,如外遇、家暴等,才可向法院請求離婚。然而,許多婚姻雖已破裂,卻因無法舉證配偶過失而無法離婚,導致當事人受困於無效婚姻中。

本次修法新增條文規定,若夫妻在5年內累計分居已達3年,即可作為離婚事由,任一方皆可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此修正參考國際間破綻主義原則,強調婚姻關係若已實質破裂,應賦予當事人離婚的權利。

此外,修法亦增訂「公平條款」,若婚姻關係存續對一方造成重大不公平,法院可酌情裁定離婚,以維護雙方權益。

2. 調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

為確保離婚後財產分配公平,修正條文明定夫妻任一方在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以強化財產揭露義務,確保雙方權益不受侵害。

3. 贍養費制度改革

目前《民法》規定,只有「無過失」且因裁判離婚的一方,才能請求贍養費。然而,此條款未能充分考量離婚後弱勢配偶的經濟狀況。因此,本次修法針對贍養費制度進行以下調整:

• 取消「無過失」限制,無論是否為過失方,只要生活陷入困難,或因離婚導致就業能力受損者,皆可請求贍養費。

• 明訂贍養費的請求方式及標準,法院將依當事人經濟狀況、婚姻期間對家庭貢獻、工作能力等因素,決定贍養費的支付金額及期限。

• 增訂贍養費請求時效為2年,當事人須在離婚後2年內提出請求,逾期將喪失請求權。

• 再婚後不得再請求贍養費,若領取贍養費的一方再婚,則不得再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然而,子女的扶養費則不受此限。

對於這項修正,法務部次長黃世杰表示,若贍養費是雙方協議約定的,則不受此條款限制,但若無協議而由法院裁定,則適用新規定。

4. 子女扶養費規定調整

修法亦針對子女扶養義務進行修正,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祖父母)及「卑親屬」(如子女)負扶養義務的順序一致,以維護公平性,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施行細則與溯及既往

行政院此次通過的《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一修正草案》,明訂修法施行前已發生的婚姻狀況,若符合修正後條件,仍可依新法提出離婚請求。

也就是說,若夫妻在修法前已累計分居3年,未來仍可依據新法向法院訴請離婚,避免當事人因法律修改時點不同而權益受損。

未來立法進程

行政院表示,該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並由法務部積極與朝野黨團協調,期望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使修法內容得以落實。

卓榮泰院長強調,這次修法是為了完善離婚制度,維護婚姻自由與當事人權益,未來將持續推動相關法律改革,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

此次《民法》親屬編的修正,對於婚姻自由、財產保障及離婚後的經濟公平性具有重要意義。5年內累計分居3年即可離婚、再婚不得請贍養費、夫妻財產分配透明化等措施,將有助於提升婚姻制度的合理性,確保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接下來,草案仍需經立法院審議,社會各界也將持續關注其後續發展與影響。

延伸閱讀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