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難跨性別者申請變更? 內政部:配合監院調查朝法制化方向推動
包括「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在內的9個民間團體,質疑內政部函釋要求「跨性別者」申請變更性別的規範,已經被法院裁定違背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指控內政部卻拒絕變更,日前向監察院陳情。對此,內政部今天(25日)表示,「性別變更」議題涉及醫療專業等包括衛福部在內的多個部會權責,該如何認定?政府目前正研議朝「法制化」方向規範,內政部強調並無怠惰,另外也將配合監察院的調查。
內政部說明,目前「出生登記」採「生理性別」,也就是依據醫療院所開立的出生證明書所登載的性別予以登記。按照前衛生署2008年針對「性別變更認定要件」召開的會議結論,性別變更要件必須經兩名專科醫師評估鑑定後的診斷書、以及完成「不可回復性的手術」。
內政部依據上述會議的結論,在2008年11月3日函釋當事人:須檢具2名精神科醫生鑑定診斷書及「原生理性別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診斷書等證明文件,申請辦理「性別變更」登記,讓戶政事務所辦理時能有所依循。
內政部強調,性別變更議題,除了當事人個人身分轉變之外,還全面牽涉到在社會上共同生活的不特定關係人;更涉及社會群體生活秩序該如何調整及維護,影響到的範圍與程度既廣且深,攸關重大公共利益。
從2022年至今,行政院已經多次邀集相關機關針對性別變更要件(例如年齡等)、審查模式(行政審查或司法審查)、性別變更後身分法律關係(父母子女、婚姻、親屬關係等)及性別變更效力(包括兵役、產假及生理假等)議題,召開會議共同研商。政府也會持續蒐集相關影響評估意見,尊重醫療專業的判斷,並參考國外法制,研議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朝法制化方向規範。(張柏仲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