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自認「非流氓」「惡龍」張錫銘聲請平反感訓處分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曾犯下多宗擄人勒贖等重大刑案,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現於台南監獄服刑的台灣頭號槍擊要犯「惡龍」張錫銘前年寫信至促轉會,自認「非流氓」無魚肉鄉民,聲請平反他於1986年被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認定為流氓、交付感訓的處分;促轉會調查後,近日認定非屬「為維護威權統治秩序目的」司法不法範疇,聲請駁回。
台南東山出身、綽號「小黑」的張錫銘,曾策劃多起金額龐大綁票案。1995年綁架泰雅度假村董事長陳明乾及女助理,得贖款2億元,被警方列重大通緝要犯,一度偷渡到中國,2003年底偷渡回台後,再犯下一連串綁架勒贖案,2005年於台中沙鹿落網,目前仍於南監服刑中。
據了解,張錫銘是在2019年6月向促轉會聲請平反,請求撤銷1988年3月間他入伍服義務役,下部隊已1年2個多月,卻莫名被告知為流氓,並經拘提、移送管訓的感訓處分。
促轉會調查,該案雖非經起訴、科刑,而是經台南縣警局移送台南地院治安法庭,在1989年依照「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第8條規定,將張錫銘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張當年不服原裁定,曾向台南高分院提出抗告被駁回。
促轉會認為,該案形式上固無刑事有罪判決,然而司法審判機關以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使受處分人之身體自由受有重大限制,實質內涵應屬司法權所為之刑事制裁,自屬促轉條例第6條規定適用範圍,所以進行調查。
張錫銘寫信告訴促轉會,1986年12月,他僅是剛滿18歲無任何前科的農村少年,何來台南地院原裁定理由所稱,有不務正業、充當職業賭場保鏢、欺壓善良?且他從未收到任何流氓認定書或告誡書,亦未曾獲口頭告知或告誡,就在完全不知情下成為流氓。
張質疑,當年台南市警局及所會同「其他情治單位」的初審認定基準與憑據為何?他數度向有關單位請求調閱相關資料,均獲搪塞之詞。且原裁定理由所稱行為,已觸犯「刑法」恐嚇取財、強制、毀損等罪,即便被害人未提告,但執法人員怎可在秘密證人接受警訊及製作筆錄後,不依法移送偵辦訴追,卻改以未具事實的秘密證人、書證,構陷並羅織入罪,其理何在?
他指出,台南地院裁定理由所稱行為時日為1987年3月8日至同年5月13日間,台南市警局及「其他情治單位」是在事發2年後的1989年5月23日,再對裁定理由所稱行為進行訴追,移送感訓,為何不於追訴期內訴追?捨正常法律程序之理何在?秘密證人筆錄之製作時間是何時?1988年3月間他入伍下部隊已1年2月餘,卻莫名被告知為流氓,並經拘提、留置、移送管訓。
張錫銘認為,「台灣省戒嚴令」、「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均牴觸憲法而無效,不應該讓非軍人接受軍事審判。他遭南警部移送起訴、不當審判、判決、執行,均因自始無效之違憲戒嚴而生,自無法律效力可言;且原認定機關及最高治安機關均為南警部,訴冤無用亦無門。
政府於1987年7月15日宣布解嚴後,隨即釋放300多名戒嚴時期受軍事審判的受刑人,足見政府意識到戒嚴時期非軍人受軍事審判之違法性,卻未同時註銷他在1986年12月5日經南警部認定為流氓的審核,導致衍生警總不當起訴、審判、執行等事件。
張錫銘控訴,他在1989年間面對的是一場沒有告訴人、公訴人、起訴書、被害人、證人的荒謬訴訟。更沒有經過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辯論、實質審理,即可依片面不實卷證裁定感訓處分,並移送警總職業訓導第二總隊第二大隊第二中隊受軍事教育軍事感訓;並聲稱,他在家鄉並未欺負或魚肉鄉民,只須向現年50歲以上曾在鄉間居住過之人求證即知。
而促轉會受理張錫銘的聲請書後,依促轉條例規定開啟調查,向台南地院、台南高分院、台南市警局調閱案件卷宗資料,但相關單位因卷宗已銷毀或遍尋不著而未能取得。
另,根據南警部提報複審流氓認定書、台南縣警察告誡書、送達證書、流氓案件移送書、流氓行為資料表、偵訊筆錄等資料,可知南警部是在1986年12月5日複審認定張錫銘為流氓,台南市警局曾於1987年1月18日予以書面告誡,並列冊輔導在案。
案情記載,張錫銘「不思悔改」,於1987年3月24日、4月14日、4月28日晚上10時許,夥同吳男、陳男、周男等7、8人,向在台南縣白河鎮設攤販賣露營用品的葉X河勒索保護費,每次2000元左右,如遭葉某拒絕,即以如不拿出錢來,休想到白河鎮來做生意等語恐嚇,並將葉某小貨車前面玻璃砸毀。
此外,1987年3月8日,張錫銘在台南縣一家卡拉OK店強行搬走5箱啤酒及2條香菸,藉口招待其兄弟拒不付帳。同年5月1日,聲請人又夥同吳男等人卡拉OK店白吃白喝,無端鬧事;兩個月後,5月8日,張錫銘又夥同周男及一名女子到另一家卡拉OK店,稱「今日是伊生日」,要店家請客云云,花費酒菜錢600元拒不付帳,離去時並將該店門窗玻璃打碎。
同年4月、5月,張錫銘更夥同陳男、周男及綽號「長腳泉」等人,前往台南縣東山鄉蘇X明住處勒索 3000元、5400元,嗣經蘇某透過朋友向張等轉達「勿再找伊麻煩」,引起張錫銘等人不滿,分別在5月一連三天至蘇某住處,對其或家人恐嚇,不讓其在東山村生存,並要將其殺害云云。
台南高分院當年駁回抗告裁定理由指出,以上事實有卷可稽,事證明確。張錫銘雖否認有前開再犯之不法行為,辯稱「果有其事,為何被害人未曾出面檢舉云云」,經查,張錫銘上述不法行為,業據4位證人於警訊時證述歷歷,自屬真實可信,至被害人是否出面檢舉,並不表示張與同夥未有不法行為,「聲請人空言否認,殊無足採」。
裁定直指,張錫銘結夥敲詐勒索、白吃白喝、欺壓善良、恃強滋事,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核與「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規定之流氓行為相當。被移送人於感訓期滿輔導期間內,再有流氓行為,自有交付感訓處分之原因。原審依上開事證,做交付感訓處分裁定,核無不合。
促轉會提及,張錫銘主張遭羅織入罪、程序保障不足及所據法律違憲等情,惟此等情節尚非屬「為維護威權統治秩序目的」之司法不法範疇,難認定屬於促轉條例應予「平復司法不法」的刑事裁判。
促轉會委員受訪表示,張錫銘當時是被治安法庭依「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裁定交付感訓處分,該案情並不是政治案件,所以非屬「為維護威權統治秩序目的」司法不法範疇,因此促轉會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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