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柯文哲收押禁見!北院版全文、呂秋遠版10點條列對照 一看就懂

新頭殼

更新於 2024年09月05日11:35 • 發布於 2024年09月05日11:35 • Newtalk新聞 |姚寶煼 綜合報導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今天二度召開羈押庭,被裁定羈押禁見,稍早上囚車前往台北看守所。 圖:周煊惠 / 攝

Newtalk新聞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台北市長任內所涉京華城開發弊案,今天(5日)在台北地院第二次羈押庭中遭到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對此,律師呂秋遠解讀北院裁定羈押理由,條列10點簡明說明解釋。

呂秋遠簡明條列10點說明:
1.柯文哲對於檢察官指控的部分事實不否認。共犯跟證人的證詞,對他不利。
2.柯文哲明知京華城的容積率過高,違反法律規定,但是仍然執意要做,他並沒有不知情的狀況。法官認為這件事很明顯。
3.他這麼做,至少讓沈慶京拿到不法利益兩百多億,至少觸犯了圖利罪,嫌疑很重大。
4.目前看來,到底是只有圖利沈慶京,沒有收錢;還是有收錢辦事,還是不確定,這要等檢察官繼續偵辦。
5.柯文哲有承認部分事實,但以後還是可能翻供,甚至與證人串供。
6.柯文哲不承認的部分,跟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所說的,並不一樣,看來他們三個人已經指控了柯文哲。
7.圖利罪,至少要判五年;如果是貪污罪,更可能無期徒刑,柯文哲為了躲避這種結果,有可能會串供。
8.保證金沒用,因為沒辦法避免柯文哲跟其他人串供。
9.這件案件很有可能不只是圖利(現在至少是圖利),有可能甚至是貪污,這件事,讓沈慶京拿到不法所得二百多億,影響社會很重大。
10.阿北(指柯文哲),再見,羈押禁見。

呂秋遠指出,以上是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柯文哲收押禁見的理由,真正的犯罪審理目前還沒確定,而阿北還有一次抗告的機會。

台北地院裁定理由全文如下:

法官諭知: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

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

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

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

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延伸閱讀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專訪】救不回吸毒愛子!傷心媽不哭了靠「咖啡」闖天下:我會一直做到老

太報
02

最新/台北3級火警!中正區民宅全面燃燒 99歲翁一度受困

民視新聞網
03

春節連假也不放過!台人「6天被騙走2.8億」 警政署揭常見手法

三立新聞網
04

扁嫂遭撞癱瘓「非小兒麻痺」一堆人不知!72歲吳淑珍近況曝光

民視新聞網
05

小黃狗深夜遭拋飛「從天而降」!住戶驚醒怒揪冷血租客

TVBS
06

生前畫面曝!3車友出遊…剛過5億「瓦筏哈橋」下秒過彎墜谷亡剩煙

三立新聞網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留言 8

留言功能已停止提供服務。試試全新的「引用」功能來留下你的想法。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