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向詐團主嫌洩密只判緩刑 檢批:違背倫理、滋長犯罪 量刑過輕
台中范姓律師替詐騙集團成員辯護,卻將羈押閱卷、律見的偵查秘密洩露給同團黃姓主嫌讓他躲避追查。法院一審依洩密罪判范6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50萬元,檢方不服上訴,主張范違背職業倫理、滋長犯罪,量刑過輕,二審認為無理由駁回,全案確定。
台中地檢2023年9月間破獲台中七期豪宅區的「愛情機房」詐團,驚覺主嫌到案前竟能事先掌握專案小組的偵查資訊,懷疑有人洩密。
檢方追查發現,范姓律師(40歲)替詐團陳姓成員辯護期間,將羈押審查程序閱卷、律見等相關偵查秘密,違法提供給未到案的集團黃姓主嫌,讓黃提前躲避追緝。
檢方搜索范的律師事務所,以他非法濫用閱卷權妨礙司法偵查,對檢警調追溯詐團核心造成實質危害,依洩密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ㄧ審簡易庭時,范自白認罪,ㄧ審以他身為律師,本應自律、自治,恪遵律師倫理,卻趁其當事人被羈押後,法院認定有相關共犯未到,而有串、滅證之虞同時禁止接見通信,范卻將業務知悉的偵查秘密洩露給詐團主嫌,進而讓同團人躲避追查。
ㄧ審直言,范讓法院羈押防免偵查受干預的效果盡失,更嚴重妨礙司法,考量他犯後坦承已見悔意,但犯罪情節不輕,依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他6月,得易科罰金,另考量范為律師,以2000元折算1日較高科罰金標準,緩刑3年,命向公庫支付50萬元。
檢察官不服上訴,主張范為律師是專業法律人士,身分具有相當公益性,卻無視洩密對象為詐騙集團機房成員,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范擅自透過羈押審查程序閱卷權查知內容,全數告知黃姓主嫌,使法院羈押防免偵查受干預的效果盡失,嚴重違背法令及職業倫理,滋長犯罪集團。
檢察官認為,簡易庭對范量刑6月,易科罰金36萬元已屬較輕,又諭知緩刑向公庫繳50萬元,條件實在過輕,易引起有心人僥倖、以身試法,認為不宜緩刑,主張撤銷原判決。
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ㄧ審已經就量刑應審酌事項詳加斟酌、善盡說明理由,且范所犯洩密為1年以下徒刑,一審量處中度刑,諭知較高易科罰金標準,量刑妥適、無違反比例,認為檢方上訴無理由,判處駁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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