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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打擊網路賭博下猛藥 檢出殺手鐧:課稅及究責逃稅可判7年

鏡週刊

更新於 2023年08月31日12:08 • 發布於 2023年08月31日12:08 • 鏡週刊

針對日益猖獗的網路賭博犯罪,最高檢察署近日舉辦「線上博奕犯罪之查緝」法學論壇研討會,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鄭子薇從課稅角度切入,引據最高行政法院等判決為論證基礎並建議與稅捐機關合作課徵所得稅,逃漏稅捐逾1千萬以上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更有效維護社會治安。

邢泰釗認為,犯罪者常藉網路賭博獲取暴利,賭博罪法定刑較輕,若只憑藉刑責恐難以遏止歪風,尤其網路賭博犯罪獲利驚人,如果未沒收犯罪所得,形同容任犯罪者坐擁鉅額違法利益,有必要聆聽各方專家意見,徹底打擊犯罪。

鄭子薇即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賭博所得仍屬所得稅法上之應稅所得,並不因賭博行為違反法律禁止規定,即否定該獲利所具「所得」屬性;賭博行為之獲利,只要未經國家沒收,實質上為賭博之人所有,應依「量能平等負擔」之稅法原則處置。從而,違法線上賭博行為,亦應課稅。

最高檢舉辦「線上博奕犯罪之查緝」研討會,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鄭子薇建議課徵所得稅,逃漏稅捐逾1千萬以上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最高檢提供)
最高檢舉辦「線上博奕犯罪之查緝」研討會,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鄭子薇建議課徵所得稅,逃漏稅捐逾1千萬以上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最高檢提供)

至於開如何課稅?鄭子薇說,首先應區別參與賭博者究係「賭客」或「莊家」。如為賭客,即應依綜合所得稅課稅;如為莊家,則視個案情形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個人綜所稅課徵。此外,賭贏所得並非以賭輸之支出為成本及必要費用。簽賭縱有賠款情事,該賠款亦不屬其簽賭所贏得款項之成本費用,故不應扣除。

該場研討會研究查扣相關犯罪所得之問題,由檢察總掌邢泰釗主持,調查局長王俊力、金門高分檢檢察長毛有增等人與線上與會者達300人參加。會中邀請9位對線上博奕犯罪研究之專家、學者及司法人員,從各種角度深入探討各項問題,深入剖析目前在網路猖獗的網路博奕犯罪,希望能夠有效查扣犯罪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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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舉辦「線上博奕犯罪之查緝」研討會,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鄭子薇建議課徵所得稅,逃漏稅捐逾1千萬以上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最高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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