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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政院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 讓國賠定義更明確落實

新頭殼

更新於 2021年09月02日04:50 • 發布於 2021年09月02日04:50 • 新頭殼newtalk |謝莉慧 台北市報導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   圖:行政院提供

新頭殼newtalk

行政院會今(2)天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除了明定「怠於執行職務」等內涵,也修正國家對於法官、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有犯刑事上的罪經判決確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該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指出,國賠法於民國69年7月2日制定公布,70年7月1日施行以來,除配合行政院開放山林政策於108年12月18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外,此次首度進行全案修正。

法務部表示,現行國家賠償法僅17條且未分章,這次修正草案共43條,分為「總則」、「賠償程序」、「求償程序」及「附則」共4章,修正方向包括「保障人民權益」和「精進機關作為」兩大面向。

此次修法明定「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的內涵,讓法律適用更明確。法務部表示,過去「怠於執行職務」並未明文規定,現在則定義為「就保護人民自由或權利之法規所定職務,依該法規已明確規定應執行且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而不執行」。

另外,該草案也對於法官、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導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有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確定、或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時,依規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該修正草案也規定,為保護請求權人的時效利益,增訂請求權時效起算點、時效中斷及不中斷規定,讓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後,即適用有時效中斷,以避免人民請求後未於6個月內起訴而罹於時效。至於國家賠償金的預算由中央一、二級機關循程序辦理,賠償義務機關若有怠於行使求償權的情形,增訂其上級機關得代為求償,且考量被求償者的權益及資力,增訂行使求償權應先協議並得分期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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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修正重點。   圖:法務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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