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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女檢黃錦秋出入八八會館遭免職 法務部上訴:不得再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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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3月14日06:45 • 發布於 03月14日03:50 • 上報快訊/鍾知諭 
檢察官黃錦秋因出入「八八會館」招待所,遭免職降調,但法務部提上訴,要求她不得任公務員。(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擔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時,涉嫌出入「洗錢大亨」郭哲敏等人經營的「88會館」招待所,被認定無償接受招待,2月25日遭懲戒法院重判免職,並轉任檢察事務官。不過,法務部主張,黃錦秋依法免職「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昨天(13日)向懲戒法院提出上訴。而黃錦秋也不服判決,也表明會上訴。

針對黃錦秋涉犯3大違失,職務法庭指出,他在2020年1月17日和案外人檢察官王涂芝、政風室同仁聚餐後,率同仁前往88會館的KTV免費續攤;同年7月10日再率同仁前往「睿森銀樓地下室」免費唱歌聚會。但黃錦秋事發後一再狡辯否認,甚至於2022年11月11日致電要求已經承認的王涂芝改口,試圖卸責。

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黃錦秋已經失去檢察官應有的超然公正性,明顯已不適任檢察官,重判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對此,黃錦秋不服判決,上月就表明要「訴到底」,還強調本案「水很深」、「我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

不過,根據《法院組織法》規定,擔任檢察事務官的條件為:1、是經檢事官考試及格;2、通過律師考試及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3、曾任警察官或調查局調查人員3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4、具有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薦任職任用資格

因此,法務部也提出上訴,主張依《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除檢察官職務後,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且經人事單位研議後認為,以黃錦秋目前狀況,不符合《法院組織法》規定的轉任檢察事務官資格,判決沒有執行的可能性,決定上訴懲戒法院二審。(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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