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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駕駛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改比手勢」 挨罰喊冤被打臉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025年05月07日00:53 • 發布於 2025年05月07日00:26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駕駛小芸(化名)去年1月間開車行經台南市南區永華路一段,因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檢舉之後挨罰1200元;她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當時有開窗打手勢示意。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採證影片之後,發現駕駛座的車窗根本沒有打開,最終沒有採信小芸的說詞,裁定駁回。

判決書中記載,小芸去年1月間開車行經台南市南區永華路一段,因有「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違規行為,被民眾錄影檢舉,警方查證屬實,於是依法舉發,小芸因而收到一張1200元罰鍰的罰單。

小芸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她強調,當時買了味道比較重的鹽酥雞,所以有將車窗全部打開,而且她原本是停在機車停車格的後方,臨時提早一個路口要左轉,那時候車窗沒有關,她有用手在窗戶那邊比一下,示意自己要左轉,應當沒有違規。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則表示,從檢舉證據看來,小芸的車輛轉彎時,確實沒有顯示方向燈,她也沒有將手伸出車窗比手勢;況且,小芸的車子是白色的,如果她有伸手比手勢,車身上應當可以清楚看見陰影,但採證影片中卻無法看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內容,確認小芸的車輛是突然向左跨越雙白實線,且沒有開啟左側方向燈,也沒有看見她打開駕駛座車窗伸手示意後方來車,可見她確實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違規事實。

法官表示,小芸既然要變換車道,就應該遵守全程使用方向燈的規定,事發當時交通流暢,沒有不能注意的情事,她卻疏於注意沒有在變換車道時全程顯示方向燈,縱使不是故意的,也有過失,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應予處罰,最終裁定駁回她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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