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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大家問離婚Part3 律師親自回答

視在哈LAW

發布於 2020年11月29日06:40

相關影音:離婚答應「隨時探視」 當心後患無窮【視在哈LAW|陳宇安律師】

Q: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如果是父母婚後贈與,但為現金贈與無匯款紀錄的金額,是否還要列入財產分配?

A: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依照上開規定,因贈與取得的財產,不需要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但依所述,您所是收取現金,並無匯款紀錄,沒有直接的金流可以證明,如果真的進到訴訟程序,多少會有舉證上的困難,可能必須比對您與父母帳戶的金流狀況,例如是否您存款當天,父母親有自帳戶提領同一筆金額等等。

Q:我老公這兩年來,突然變了個人,不回房睡,也常不回家,他提出離婚,只說感覺不同了,之後就不再溝通,要跟他溝通只能透過小孩或傳line訊息,也不會回覆,我沒有去查他是否外遇,除了生活費以外,家裡水、電、房貸…等和小孩教育費用他都會支付,家裡和小孩都是我在照顧,想請問這種狀況下,若我堅持不離婚,他能訴求離婚成功嗎?

A: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在雙方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您先生只能透過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如果您沒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之離婚法定事由,則需進一步審視雙方婚姻是否有達到同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之重大破綻程度,又如果雙方必須離婚的原因,主要應歸責於他方,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您先生則不得請求離婚。

Q:老婆是外籍配偶,回印尼已4-5年了,遲遲不回台灣,如果一直不回台灣這樣是否可以跟她離婚。

A: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同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依所述,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且此狀態已達5年之久,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之惡意遺棄;又夫妻雙方長期分居、無任何感情聯繫,法院也可能認定雙方婚姻已有重大破綻,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建議依上開規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Q:請問離婚調節狀不知道對方地址有辦法聲請嗎?

A:一樣可以向法院聲請,並請求法院發函讓您去戶政事務所調取對方的戶籍謄本,藉此即可知悉對方戶籍地址。

Q:您好,我已跟配偶分房三年多了,育有一女,滿11歲了。一年前我跟他提出離婚,這一年來我也有再提過兩三次,但到現在他就是不正面回應。近兩三個月發現他疑似有曖昧對象,我故意試探問一些問題,但他是說謊來掩蓋事實。8月底,我直接詢問他對對方現在的想法,他回答,之前沒什麼想法,最近覺得還不錯,但他也不承認有不對的行為。我有看他對話訊息,就是談情說愛。 我想詢問 1.如果我拍對方手機曖昧訊息,可以當作談判的條件嗎? 網路上查到的,拍手機訊息是侵犯隱私,不能當證據,反而會被告 2.如果是談判離婚,小孩判給我的機率大嗎?(女兒想跟著我)

A:1. 相關曖昧訊息,可能會因為涉及侵害配偶權的問題,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可能因此構成離婚之事由。但在您無權使用對方手機,又無故翻拍手機訊息的情況下,確實可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但一樣可以作為證據,只是有被提告的風險,利弊之間需您自行衡酌。譬如說,有些人為求離婚、或者為求讓對方及第三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惜被判刑之結果,仍選擇將手機對話提出;也有人因為不想背負前科,選擇不提出對話紀錄,改以其他相關證據輔助。

2. 小孩子的親權得以協議方式處理,協議不成,則需透過法院處理,法官會綜合全部情況審酌對未成年子女最佳的利益為何,例如雙方的家庭支援系統、子女意願等等。

Q:前夫有買一間房子,名字是他自願登記我的,後來因為離婚我小孩不跟他,當下前夫也沒要求要回房子,所以離婚後我們沒去法院離婚只是在家寫離婚協議書到戶政辦理登記離婚而已,離婚一年多了,前夫還有權利要回房子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首先必須確認,該不動產登記予您之原因為何,倘若是贈與,原則上對方不得請求返還。如果是婚後共同購入,僅是登記在您名下,那對方就可能得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效如上開法條所規定,自您先生知悉時起2年內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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