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民黨前議長曾麗燕被控利用「虛報人頭」、「低薪高報」等方式詐領1330餘萬元助理費,今被高雄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重判12年。選罷法今年6月修正通過,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曾麗燕一審判刑超過10年,若未從輕改判,下屆市議員將無法再登記參選。
檢調追查,曾麗燕涉嫌指示助理曹雪禎,收取聘用助理的存摺、印鑑、帳戶密碼等,並將存摺、印鑑等物交給曹雪禎、胞妹曾麗鴻保管,以每人每月4萬元,向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
等到助理每月薪水入帳後,再由曾麗鴻、曹雪禎將帳戶內薪水領出,改以「現金」發給助理,經過曾麗鴻等人轉手後,助理實際領取薪資僅2萬5000元至3萬元,連每年議會發給公費助理的年終獎金,也是採同樣模式,「打折」後再交給聘用的助理。
不僅助理費「低薪高報」詐取差額,曾麗燕、曾麗鴻等人在曹雪禎離職後,還利用曹的名義虛報人頭,總計從2010年起至前年3月止,10年共詐領1330餘萬元助理費。
雄檢調查發現,虛報的助理費除了用在服務處以外,還被拿來繳納曾麗燕的信用卡費、國民黨費、社團會費甚至私人借款等,並非如曾麗燕所說都用在選民服務上,因此不採信曾麗燕說法,將曾麗燕等3人及10名助理依法提起公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曾麗燕等人辯稱人頭助理實際仍有從事助理工作,他們是自願捐出薪水給服務處使用,並沒有詐領助理費。
但雄院合議庭認為,曹雪禎及另外提報的3名公費助理,都沒有實際任職,曾麗燕身為市議員,利用議員職權取得所有犯罪所得,居於犯罪主導地位,且於聽聞風聲後,即製造公費助理均有實際任職及領取全額薪資假象,審理期間又提出不實之抗辯理由,無反省和悔意。
高雄地院今審結,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3罪,判曾麗燕9年至10年不等徒刑,合併應執行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曾麗鴻犯2罪判2年4月及3年,合併執行3年6月,曹雪禎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2年2月,得易科罰金判刑3月。可上訴。
選罷法今年6月修正通過,明定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律師徐弘儒指出,依修正過後選罷法,曾麗燕一審判刑超過10年,若未從輕改判,下屆市議員依規定無法再登記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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