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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租名車國道飆190公里下場慘 遭吊照還要賠租車公司36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09月29日03:50 • 發布於 2022年09月29日02:58

台中李姓男子花4500元日租1輛名車,卻在國道3號以時速190公里狂飆到被吊扣牌照6個月,租車公司以半年營業損失對李求償81萬元,李認為對方得以租車為由申請免扣牌照,反控是詐騙;法院根據雙方當時租約、事後和解內容,判李應給付公司36萬元,可上訴。

租車公司主張,李男去年10月22日和他們簽約租車,約定每天租金4500元租賃1天,該租約第4條也明定若承租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遭主管機關站扣牌照,應由承租人負擔牌照被扣期間內之租金。

公司說,李男23日開車經國道3號南向198公里處時,因時速達190公里嚴重超速,遭台中市交通裁決處裁罰吊扣牌照6個月,依6個月不能營業損失的租金為81萬元,扣除李已給付4萬元,對他求償剩餘的77萬元。

李以書狀抗辯稱,租車公司原得以租用車為由申請免扣牌照,但卻隱瞞此情逼他簽立車輛吊牌協議書,反控對方是詐騙行為。

法院查,李男簽立的租約第4條中「如違反道交條例第43條,牌照、行照或車輛被主關機關暫扣,期間租金由承租人負擔」,因此租車公司自得依約對李求償遭吊照期間內的不能營業損失。

法院也發現,李男超速後同年11月20日曾和租車公司簽立協議書,就其超速釀該車遭吊照6個月部分,協議以理賠金40萬5000元和解,而李已經支付4萬元,認為租車公司求償剩餘部分有理由,判李應給付對方36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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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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