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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藥局賣過期藥被抓包 衛生局副局長竟下令「不罰」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05月27日09:25 • 發布於 2024年05月27日09:25

民視新聞/蘇恩民報導

2015年桃園衛生局查出新資生藥局違法陳列、販售過期逾16月的感冒藥水,依法應開罰3萬至2000萬元罰鍰,不料時任副局長陳世璋、許景鑫竟違法指示下屬「不罰」,改為「行政指導」,事後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判2人無罪,但二審大逆轉,依圖利罪改判陳1年8月、許2年徒刑,但諭知許緩刑2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陳世璋須入獄。

檢方起訴指出,2015年9月18日桃園市府衛生局查獲新資生藥局違法陳列9瓶逾期16個月的感冒藥,且有多次銷售過期藥品的紀錄,違反《藥事法》事證明確,依規定應裁罰3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當時衛生局稽查人員決定開罰新資生藥局最低3萬元罰鍰,沒想到業者隨即打電話向桃園市藥師公會張姓秘書抱怨,張再轉告時任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陳世璋。

陳世璋接獲關說後,找來衛生局另名副局長許景鑫商議,聯手要求下屬「新資生的案子能不罰就不罰」。

其中許景鑫連2次退回裁處書,第2次還黏貼「請檢討為行政指導」的便利貼,但呂姓股長、張姓承辦人認為依法該罰,且無行政指導的裁量空間,因此再上簽並陳詳述開罰依據,沒想到陳世璋竟把甘姓代理科長及呂姓股長叫進辦公室,明確指示「能不罰就不罰」,甘、呂見陳態度堅決,才基於公務倫理,轉告下屬改成「行政指導」。

直到隔年衛生局舉行內部稽查會議,意外揭發新資生藥局違法事證明確,才依規定開出3萬元罰鍰,事後藥局雖繳納完畢,但桃園地檢署獲報追查,認定陳世璋、許景鑫涉嫌圖利業者,依貪污罪將2人起訴。

桃園地院認為,檢方只能證明陳世璋找甘、呂2人討論能否改為行政指導,但無法證明陳明確指示下屬「不罰」,以及陳、許2人曾商討此案,因此判2人無罪。

但檢方上訴後,高院判決大逆轉,指許景鑫未附具體理由,即指示下屬將該案「檢討為行政指導」,且陳世璋自白接獲張姓秘書來電後,有轉知許景鑫,甚至向下屬表明不予裁罰,足認2人違背法令,讓藥局獲得暫時免罰的不法利益,構成圖利罪,因此改判陳世璋1年8月、許景鑫2年徒刑,均褫奪公權1年。不過,二審考量許景鑫非直接受業者之託,只是基於陳世璋的同事情誼才犯案,諭知緩刑2年。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陳世璋須入監執行1年8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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