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提供帳戶供詐團使用 被判賠被害人1785萬元
台中市張姓男子提供4個帳戶給不詳男子,淪為詐騙匯款帳戶,林姓婦女不甘被騙損失,提告請求賠償1785萬元並擔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彰化地方法院偵結,依涉犯防制洗錢法判處張男有期徒刑6月,賠償林婦1785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婦去年6月接到詐騙電話,指稱她涉嫌刑案必須匯款以配合調查,林婦同年7月至8月總共匯款22次達1785萬元始發覺受騙,警方受理報案抽絲剝繭查出張男提供4個帳戶,林婦匯款就透過4層匯款製造金流斷點。
林婦提告,指控張男為詐欺共犯,有其他共犯向她施詐,害她匯款到張男設在華南銀行的帳戶,張男詐欺行為已經彰化地檢署提起公訴,爰請求張男應賠償原告財產損失,並聲明張男應給付1785萬元及相關利息,及願提供擔保,聲請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張男坦承把4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他人,但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辯稱只是要辦貸款,不詳男子「Yi」是以前台北工作的同事,說要將帳戶金流美化,林婦請償金額他賠不起。
彰化地院認為,張男35歲,可預見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他人,將可能落入犯罪員之手進而成為犯罪工具,猶仍將交付他人,自已彰顯具有「縱成為詐欺取財工具、洗錢工具亦與本意無違」的心態,因此認定張男在主觀上顯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甚明,依法判處張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刑事附帶民事損失賠償林婦17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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