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互毆社維法挨罰7000元 法院認包廂內不算公眾撤銷不罰
台中蕭姓男子在KTV唱歌和朋友衝突,警方以蕭有「互相鬥毆」行為但未提告,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7000元,蕭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當時在包廂內非公共空間;法院審酌,社維法目的是維護公共秩序,當時在密閉包廂內互毆,難認有滋事、擾亂公眾,撤銷原處分諭知蕭不罰,可抗告。
台中第5分局查,蕭男今年10月21日在KTV包廂內,因雙方互相鬥毆,而蕭男並沒有提告,警方依據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論,意旨為告訴乃論之普通傷害案件,如未經合法告訴、撤回告訴而未能追訴刑責,得依社維法處罰。
警方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相鬥毆者,處1萬8000元以下罰鍰,警方認為,蕭在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筆錄、現場照片佐證,認定蕭顯以違反「互相鬥毆」規定,對蕭裁處罰鍰7000元。
蕭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表示自己已經和對方和解,雙方均放棄刑事告訴權,且當時是在KTV「包廂內」,是屬於私人空間,不是公共空間,認為警方以他們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有違誤。
台中地院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是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法院查,蕭當時和朋友在包廂內唱歌,因發生口酒爭執,張以手掐住張姓友人脖子,張則拿酒杯砸蕭的頭,雙方互相鬥毆。
法院認為,案發地點是在KTV包廂內,而KTV雖為公共場所,但顧客租用包廂後,KTV服務人員如未經顧客召喚,並不會主動進入包廂內,且依現場照片該包廂有門,顧客唱歌時門關上呈密閉空間狀態,除服務生無他人會進入。
法院說,就算蕭、張當時在包廂內互相鬥毆,其主觀上是酒後突發衝突,難認有滋事、擾亂公眾安寧之意欲,客觀僅在包廂內發生,也未達危害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程度,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諭知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