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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屢遭恐嚇 男持刀刺死友人判刑8年定讞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1年04月07日03:24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7日電)新北市簡姓男子不滿江姓友人屢出言恐嚇,還揚言要將他與女友帶去山上,憤而持刀刺死江男。二審認定簡男無殺人犯意,依傷害致死罪判刑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發生於民國108年12月間,江姓被害人懷疑簡姓男子說他壞話而心生不滿,透過電話揚言要對簡男及其女友不利,隨後得知黃姓友人將前往簡男住處討債,便與黃男等人一同前往。

108年12月2日晚間,江姓被害人在簡男住處附近巧遇簡男女友,要求簡男女友打電話叫簡男下樓,並揚言要將簡男及其女友帶到山上;簡男聽聞女友轉述怒不可抑,持戰術短刀下樓攻擊江男,朝江男手臂刺了2刀,導致江男手臂大量出血,送醫不治。

簡姓男子坦承不諱,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簡男並無殺人犯意,且犯後自首予以減輕其刑,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

案經檢察官、簡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仍認定,簡男與被害人交情普通,案發前2人雖有口角,但主要是被害人對簡男不滿,並非簡男對被害人有怨恨仇隙,不致於因細故萌生殺意。

二審也認為,簡男主要攻擊被害人部位為手臂,並未刻意朝危險性較高的頭部或軀幹攻擊,犯後還請女友報警,因此認定簡男無殺人犯意。

但二審認為,員警獲報到場,簡男雖雙手舉至胸前,但未主動開口承認犯罪,員警經由在場人士指證逮捕簡男,認定簡男不符自首要件,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刑8年。

檢察官、簡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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