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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指內政部「強制跨性別者手術」違憲 監委出面接受陳情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3月07日08:05 • 發布於 2025年03月07日04:43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右)等團體7日在監察院前舉行「強制手術違憲!要求監察院調查內政部違法失職」記者會,強調跨性別者申請變更性別,需出示兩張精神科診斷證明,並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的內政部函釋於法無據,應立即撤銷。監委紀惠容(左)親自出面接下陳請書。(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方瑋立/台北報導〕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盟)等9民團今(7)赴監察院陳情指出,已有多次司法判決強制手術「違憲」,但內政部明知違憲,仍以2008年函釋要求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性別登記,須提交摘除性腺器官醫療證明,請求監院針對內政部怠忽職守展開調查;監院輪值監察委員紀惠容出面接下民團陳情書。

民團:內政部函釋違憲,歷經數年苦等無果

伴盟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非二元酷兒浪子、性別不明關懷協會、台灣紅絲帶基金會、性別平等學生倡議連線等團體赴監察院陳情,請求調查內政部怠忽職守,明知相關規定違憲卻遲遲不願修正。

監院陳情中心輪值監委紀惠容也在民團記者會結束後,親自出面接受民團陳情。

民團指出,依照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函(內政部97函釋),跨性別者申請變更性別登記,需出示2張精神科診斷證明,並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民團多年來奔走倡議,認為內政部要求當事人摘除性器官方能變更性別登記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嚴重侵害跨性別者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衛福部也曾請內政部尊重當事人意願,不以手術作為變更性別登記之要件,然而10多年過去,內政部仍堅持不變更該函釋。

民團說明,自2021年跨性別者小E變更性別登記案例以來,迄今已累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與6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內政部97函釋違憲,而且前大法官詹森林及現任大法官暨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於憲法法庭出具之意見書也認定內政部97函釋違憲,摘除性器官不應作為變更性別登記之必要條件。

民團批評,從首見宣告違憲案至今已長達3年半時間,內政部面臨法院一再明白認定該函釋違憲,仍堅持不撤銷亦不變更,僅以「後續會修法」、「有在開會中」作為藉口放任違法,也曾因此被法官形容「有開會不叫做有進度,開會頂多稱之為各抒己見」。此外,內政部更要求戶政機關同時依訴願決定及97函釋2種矛盾的方式辦理,讓基層自行面對違法壓力,違法失職可見一斑。

法院判決與CEDAW與兩公約結論性意見:應廢除強制手術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辦公室主任江孟真表示,聯合國人權機構已明確表示強制手術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甚至構成酷刑或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是一種基於性別認同與性取向的歧視。在台灣,已有六部國際人權公約具國內法效力,2014年CEDAW結論性意見、2017年及 2022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均認為應廢除強制手術。早在2013年,衛福部就召開過「性別變更登記」會議,決議將性別變更程序與醫療干預脫鉤。然而,行政部門至今仍未落實此一政策方向,顯然消極不作為。

民間司改會司改會的法案政策部主任呂政諺則引述2023年「小那案」指出,當時最高法院認為,「個人持續自我的性別認同,為憲法第22條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人格權核心之保障範圍。法律上決定個人性別之歸屬,最初雖以出生時外部之生理性別特徵為斷,惟當個人本於內在自我之理解與認識,展現於外之性別傾向,與法律上之歸屬不一致時,國家就人民自主決定性別之自由權利,於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應予尊重,承認個人得適用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申請變更戶籍登記上之性別」。此外也有其他多起勝訴判決,顯見廢除強制手術已是司法穩定的見解。

伴盟:跨性別已去疾病化,內政部應早日變更函釋

伴盟秘書長簡至潔表示,世界衛生組織2018年發布的國際疾病診斷標準(ICD)第11修正版,已經將出生指定性別與性別認同性別不一致視為人類自然且多樣的狀態,並非疾病而僅需醫療機構給予肯認支持的照護。聯合國於2017年發布的建議書,則認為性別承認流程應以申請人自決為依據,禁止強迫醫療或醫學介入。

簡至潔呼籲,內政部明知97函釋違憲,也知道法院已經有新的穩定見解,卻放任97函釋持續存在,讓跨性別者只能在「被迫依照函釋進行手術」與「歷經漫長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二者擇一,這是對人民基本權嚴重侵害,也是對民主憲政原則的蔑視,希望內政部早日回歸正軌、改弦易轍。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等9民團7日赴監院陳情,指控內政部明知函釋違法,仍不修正跨性別者變更性別登記須出示手術醫療證明規定,要求監院展開調查。(記者方瑋立攝)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前右)等團體7日在監察院前舉行「強制手術違憲!要求監察院調查內政部違法失職」記者會。(記者劉信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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