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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法惹議!學者:應限縮政府擴權

NOWNEWS今日新聞

更新於 2022年08月23日10:40 • 發布於 2022年08月23日10:40 • 記者李琦瑋/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起軒然大波,各界憂箝制言論自由。(示意圖/取自unsplash)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擬納管PTT、Dcard、LINE、臉書等網路平台的違法或不實訊息,引起軒然大波,憂箝制言論自由,行政院長蘇貞昌定調不繼續推動。元智大學資訊管理系教授周韻采今(23)日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表示,肯定該法讓數位平台資訊透明、讓使用者有申訴機制、使用者保護等精神,建議資訊限制令的聲請、行使條件訂定明確且嚴苛,限縮政府擴權可能性,以免引發寒蟬效應。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以服務態樣與規模區分為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其中的資訊儲存服務,涵蓋民眾熟悉的論壇平台、應用程式、通訊連線服務,包括Dcard、巴哈姆特、LINE、YouTube、Facebook等。

若數位中介服務法上路,規管平台須遵守8大基本義務,包含資訊揭露、指定代理人、公告服務使用條款、透明度報告、資料調取、資訊限制令、緊急資訊限制令、登載義務,以促進網路環境正向運作。

此次最具爭議的是法案第17至20條,網路平台以後要依照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提供特定使用者資料;若主管機關認為平台上的資訊為「謠言」或為「不實消息」,且違反法律規定者,能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將相關言論下架、暫停或終止特定使用者帳戶等,在法院裁定前,主機關也有權對其認為是謠言或不實消息且違法的內容,要求業者對該資訊「加註警示」;規定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緊急資訊限制令」的聲請,並應於48小時內裁定。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爭議懶人包。(圖/NOWnews製表)

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副教授、台灣法律科技協會理事長江雅綺指出,該草案部分內容參考歐盟的數位服務法(DSA),歐盟精神是基於平台課責,要求數位平台有一定自律機制、提高透明度、保障使用者權利等,使用者看到違法內容可以有更友善的檢舉介面與機制,同時業者也要有所回應跟處理。

江雅綺提到,肯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中對平台課責、促使大型線上平台運作透明化、使用者保護等精神,但另一部分著重如何處理違法訊息等的程序,包括現行法律就能做的部分,草案把相關程序明確化,但要求法院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得思考法院人力夠嗎?有辦法快速判斷資訊為非法訊息嗎?以及後續是否有救濟機制可運用。

至於「加註警示」,她認為,行政機關可以在法院裁定前要求業者「加註警示」,這是大眾最有疑慮的部分,擔憂資訊、內容對行政機關不利時,可能被視為不法或不當內容處理,而且業者若不配合就會被處罰。

江雅綺說,若以實際運作來看,台灣許多中小型數位服務業者、業務內容都很不同,宜針對其服務內容、業者規模的不同,就法律義務與責任,有更細膩的分類,否則恐傷及數位經濟生態。

周韻采指出,歐盟對平台的管理,著重使用者保護、個人資料使用、平台營運揭露等,對於大型平台業者課以更高義務,要求開放資料庫,允許使用者選擇演算法的推播,甚至可以拒絕某些個人特徵進行廣告推播,規範平台在商業上的運作,以避免使用者權益受侵害,這部分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談的反而不多。

周韻采說,「數位中介服務法」比較好的部分是,保障使用者的權利救濟管道,當內容被下架、帳號停權等,有申訴管道,草案訂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內部異議機制,及擇定爭議處理機構。

至於草案戕害言論自由爭議,周韻采表示,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社違法都已經對業者有限制,若內容有違法,業者必須要下架,受爭議處在於行政機關能聲請「資訊限制令」,要求平台業者一定要針對內容作處置,如延遲推播、下架、帳號停權等,且能要求業者「加註警示」,形同給了政府某種程度的「尚方寶劍」,是否批評政府的言論就是「有害言論」、對政府不利的就是假新聞?

周韻采說,且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可能只是形式上的程序,非實質審查,質疑法院可能尊重行政機關,濫發「資訊限制令」,形成網路獵巫、政府雇用小編去搜尋不利己訊息,漸漸使用者知道某些言論會被標示或下架,就不貼文、不轉傳了,引發寒蟬效應。

她認為,每個網路社群都需要公約,規範違法言論,但應鼓勵業者自律,給予使用者指南,平台業者僅能處理違法言論,不該管理個人意見與評論。建議草案應大大限縮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的權限,以列舉式法條,明定只有哪幾種狀況才能申請核發,以此限縮政府濫權或擴權、保障言論自由。

此外,也必須引用國家賠償的精神入法,一旦之後發現是政府誤植而非假新聞,要有當事人的損害賠償制度,包括通報的機關、通報的公務員都要負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才能避免公務員濫權。

另外,目前Dcard、YouTube、臉書已被NCC認定為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需遵守8項基本義務、2項資訊儲存義務、及自身的7項義務;平台有效使用者達230萬以上,義務再增4項,如風險評估、風險管理、推薦系統、獨立稽核,若違反可一項一罰,處100萬至1000萬元,不改善可連續開罰,情節嚴重者,得命電信業者斷網。

周韻采認為,台灣市場較小,230萬門檻太低,應將受管制門檻拉高,避免規模小的業者或未盈利的平台遭到過多的管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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