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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日本學者談論國民法官 助台灣深化證據法則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3月10日12:18 • 發布於 2023年03月10日12:18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左)與日本一橋大學教授緑大輔(Midori Daisuke)。(記者吳政峰翻攝)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左)與日本一橋大學教授緑大輔(Midori Daisuke)。(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10日邀請日本一橋大學教授緑大輔(Midori Daisuke)主講「國民參與審判與法院證據裁定重要課題」,由東吳大學助理教授黃鼎軒口譯。緑教授於演講中介紹日本學術、實務界「類似事實證據」與「性格證據」在刑事審判程序中如何運用的發展,有助於深化我國證據法的討論。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表示,國今年元旦施行的國民法官制度,借鏡日本刑事訴訟與裁判員制度的經驗,兩國的立法意旨亦皆是希望促進國民與司法的交流,本次邀請緑大輔教授進行專題演講,希望透過日本裁判員制度的經驗,提供我國實務運作參考。

李釱任說明,國民法官新制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與「證據裁定」制度,原則上必須於準備程序階段,即決定特定證據有無證據能力與有無調查必要性,在此前提下「與被起訴犯罪事實類似之事實可否用以證明本案犯罪事實」、「被告過去犯罪行為可否推論被告存在不良性格」,成為重要課題。

緑大輔表示,以被告具有根深蒂固的行為傾向,證明其被訴犯行與前科事實具有類似性,進而認定被告為本案犯人的推論方法,恐有錯誤認定事實及爭點擴散的弊害。除非前科事實具有顯著特徵,且與被訴事實有相當程度的類似性,才可例外用以推論被告為犯罪行為人。

合併審理數個類似事實時,被告若承認部分犯行、否認其他犯行,但各犯行間犯罪時間、場所密接,數犯行偶然由他人所為的可能性降低,緑教授認為不會對被告造成突襲或發生爭點擴散的危險時,亦可作為證據使用,但證明力受限。

緑教授以詐欺罪為例,說明如客觀犯罪事實已有其他證據認定,此時以被告的同種詐欺前科,推論其具有詐欺的主觀上認識,而非推論被告具有詐欺性格的人格評價,此時事實誤認的風險較低,可被允許。

緑教授認為,以類似事實推論性犯罪的主觀目的,有過度評價被告犯罪傾向的風險,但在不爭執被告是否為犯人,僅爭執被告主觀意圖時,仍有使用類似事實證據認定犯罪事實的空間。

刑事廳說明,與會人員踴躍提問,拋出更多法律議題,探討證據裁定實務的課題,未來將持續辦理此類國際交流,強化法院專業職能,讓國民法官制度除了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也能兼顧正確評價證據、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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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3

  • Philip
    為什麼這次放氣國內髮界Ph.d先進群體呢?卻用紅丸?
    2023年04月14日16:19
  • 小Yang(羊) 🐏
    沒用的,法官是用心證在下判決的
    2023年03月18日03:50
  • 粘玉孟
    笑死 沒証據就關媒體 有錄影的屏東事証連驗票的不驗 別自打臉
    2023年03月10日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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