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日本學者談論國民法官 助台灣深化證據法則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3月10日12:18 • 發布於 2023年03月10日12:18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左)與日本一橋大學教授緑大輔(Midori Daisuke)。(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10日邀請日本一橋大學教授緑大輔(Midori Daisuke)主講「國民參與審判與法院證據裁定重要課題」,由東吳大學助理教授黃鼎軒口譯。緑教授於演講中介紹日本學術、實務界「類似事實證據」與「性格證據」在刑事審判程序中如何運用的發展,有助於深化我國證據法的討論。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表示,國今年元旦施行的國民法官制度,借鏡日本刑事訴訟與裁判員制度的經驗,兩國的立法意旨亦皆是希望促進國民與司法的交流,本次邀請緑大輔教授進行專題演講,希望透過日本裁判員制度的經驗,提供我國實務運作參考。

李釱任說明,國民法官新制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與「證據裁定」制度,原則上必須於準備程序階段,即決定特定證據有無證據能力與有無調查必要性,在此前提下「與被起訴犯罪事實類似之事實可否用以證明本案犯罪事實」、「被告過去犯罪行為可否推論被告存在不良性格」,成為重要課題。

緑大輔表示,以被告具有根深蒂固的行為傾向,證明其被訴犯行與前科事實具有類似性,進而認定被告為本案犯人的推論方法,恐有錯誤認定事實及爭點擴散的弊害。除非前科事實具有顯著特徵,且與被訴事實有相當程度的類似性,才可例外用以推論被告為犯罪行為人。

合併審理數個類似事實時,被告若承認部分犯行、否認其他犯行,但各犯行間犯罪時間、場所密接,數犯行偶然由他人所為的可能性降低,緑教授認為不會對被告造成突襲或發生爭點擴散的危險時,亦可作為證據使用,但證明力受限。

緑教授以詐欺罪為例,說明如客觀犯罪事實已有其他證據認定,此時以被告的同種詐欺前科,推論其具有詐欺的主觀上認識,而非推論被告具有詐欺性格的人格評價,此時事實誤認的風險較低,可被允許。

緑教授認為,以類似事實推論性犯罪的主觀目的,有過度評價被告犯罪傾向的風險,但在不爭執被告是否為犯人,僅爭執被告主觀意圖時,仍有使用類似事實證據認定犯罪事實的空間。

刑事廳說明,與會人員踴躍提問,拋出更多法律議題,探討證據裁定實務的課題,未來將持續辦理此類國際交流,強化法院專業職能,讓國民法官制度除了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也能兼顧正確評價證據、認定事實。

點開加入自由電子報LINE官方帳號,新聞脈動隨時掌握!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才酸台北炫富!黃偉哲:台南營養午餐全免

NOWNEWS今日新聞
02

證實死訊!藍大咖今逝世 曾助韓國瑜選總統

NOWNEWS今日新聞
03

離奇命案!台中63歲男凌晨移車 妻目睹「卡車門牆壁縫」慘死

CTWANT
04

妹子到小琉球學潛水!教練撿屍她打包回家性侵 拿90萬和解換緩刑

鏡週刊
05

台中七期豪宅淩虐致死案 主嫌重判無期徒刑

鏡週刊
06

盧秀燕突宣布營養午餐免費 這群人不忍了湧她臉書敲碗

自由電子報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留言 3

留言功能已停止提供服務。試試全新的「引用」功能來留下你的想法。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