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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逾期原料、標示不符!食藥署查獲4罐頭廠違規 開罰63萬

新頭殼

更新於 2024年09月12日07:09 • 發布於 2024年09月12日07:09 • Newtalk新聞 |曾郡秋 綜合報導
食藥署公布113年罐頭稽查,41家廠商受查,發現4家不合格,已罰款63萬元。 圖:食藥署 / 提供

Newtalk新聞

食藥署今(12)日公布「113年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本次專案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至113年8月26日共完成查核41家罐頭食品製造業,抽查93件罐頭產品標示及抽驗62件罐頭產品或農作物原料。稽查結果顯示,有4家廠商出現不合格情況,轄管衛生局已依法處辦,總計裁處新台幣63萬元整。

食藥署表示,本次專案有1家GHP複查不合格、1家HACCP複查不合格、7件產品標示成分未由高至低排列等項目不符規定、1家業者查獲貯存逾期食品原料。上述不符規定事項,轄管衛生局皆已依法處辦,總計裁處新台幣63萬元,不合格業者名單如下:

7件產品標示不合格的業者:
1)台南市福成醬園:產品標示不合格1件
2)台南市麒宏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產品標示不合格1件
3)台南市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品標示不合格3件
4)高雄市松葉美食有限公司:產品標示不合格2件

1家查獲貯存逾期食品原料的業者:
1)台南市田庄食品有限公司

此外,還有兩家業者的其他不合格項目:
1) 台南市麒宏食品工業有限公司:GHP複查不合格
2)台南市田庄食品有限公司:HACCP複查不合格

食藥署指出,GHP或HACCP不符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查獲貯存逾期食品原料,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品標示不符規定者,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或第2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或第45條規定分別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或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延伸閱讀

食藥署公布113年罐頭稽查,41家廠商受查,發現4家不合格,已罰款63萬元。   圖:食藥署 /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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