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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毆害百萬南宋瓷器砸毀 苦主求償舉證不足遭駁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04月09日06:24 • 發布於 2018年04月09日06:22

張姓女子2015年7月因公司經營問題,和邱姓、呂姓同事互毆,刑事部分雙方各被依恐嚇、傷害判刑。張後來又稱,她價值百萬的南宋瓷器、骨董在打架時被2人弄壞,再提民事向邱、呂求償130多萬元,但法官認為張無法具體舉證駁回其訴。

張女主張,當天被邱毆打時,他碰壞自己擺在玄關的燒陶大花盆、南宋龍泉窯豆青釉雙耳三足爐骨董瓷器,放在口袋中隨身的獸首岫玉帶勾也斷裂,事隔1個多月後在水缸中找到遭撞飛的骨董瓷器碎片,才確定是邱施暴造成損壞。

她還說,9月時2人又持鐵器追打她,導致手上戴的白色玉扳指也出現裂痕,背包內的白色手鐲斷成三截,而且遭毀的南宋三足爐價值高達100萬元,其他玉飾、骨董加總也要價近20萬元,張各向邱、呂求償110萬5500元、9萬5000元。

邱男則說,7月當天沒有打破張女所稱的花瓶、骨董,也根本沒看到有這些擺飾,9月也未毆打對方,呂女也否認打破玉扳指等物,還說刑事偵查部分檢方也已對她做出不起訴處分。

法院勘驗張提出照片,僅能認定有破裂碎片、三角爐缺角缺損,但造成原因為何並不能證明,加上張女偵訊時一開始說花盆、瓷碗,及口袋的古玉龍形勾斷裂,後又改稱是三足爐、岫玉帶皋毀損,前後證詞不一。

另外,張提出的受損照片、鑑定證明書毀損程度也不同,而且張也不能證明遭毆時手上有佩帶白色玉扳指等物,況且前後指證內容矛盾,難以排除有渲染、誇大可能性,法院審酌後認定她無法提出具體實證,駁回其訴。

桃園地方法院。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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