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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遭譏「免死金牌」?律師無奈道出真相:我們每次去法院看鑑定報告,手都會發抖…

風傳媒

更新於 2019年12月06日01:20 • 發布於 2019年12月06日01:20 • 謝孟穎
「那結果,就代表你的當事人會是『生』,還是『死』……」(圖/NomeVisualizzato@pixabay)

「有人說當事人去法院打官司要燒香拜拜,做精神鑑定其實也是,我們辦案子,鑑定結論幾乎都是要定生死的……我們最可怕一刻是接到法院電話說精神鑑定出爐、請我們去閱卷,我們在法院看報告手都會發抖啊!因為那結果,就代表你的當事人會是『生』,還是『死』……

近年每當重大刑案發生、媒體報導嫌犯疑有精神疾病,輿論總會大力撻伐精神疾病成「免死金牌」、怒轟嫌犯「裝病」,然而實情真是如此嗎?28日夜間廢死星期四講座上,長期辯護死刑案件之律師翁國彥、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緩緩道出精神鑑定於法庭現場的真實面貌。

翁國彥遇過一名長年服用安眠藥過量中毒的強盜被告被法官質疑「為什麼要把自己變成這樣子」,法官錢建榮也曾遇過一名醫師報告寫無精神疾病、到法庭上才說報告「送錯了」,即便精神鑑定報告指出被告有狀況,林慈偉說,事實上2009年以來定讞的7個死刑犯全都有被精神科醫師指出程度或高或低、或多或少的狀況、就連鄭捷都有,7個人卻都被判了死刑,根本就沒有所謂「免死金牌」的存在──這塊被社會大眾誤解的「金牌」事實上是滿滿落漆,而精神鑑定過程的各種光怪陸離,或許也反映了司法「生死看運氣」的危機。

「一個人怎麼能有3種結論?這樣的精神鑑定還是科學嗎?」4次鑑定結論各自不同 「正常」、「精神耗弱」分不清?

《刑法》第19條明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至於該如何證明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就靠精神鑑定,然而翁國彥說,最困難的核心問題就是:醫師該如何回溯案發當下的當事人狀態?

翁國彥說,最困難的核心問題就是:醫師該如何回溯案發當下的當事人狀態?(陳明仁攝)

以2018年甫出爐的陳昆明再犯殺人罪來說,法院一共鑑定4次,以法律定義上來說一個人在犯罪當下有3種責任能力,「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正常」,沒想到4次鑑定報告結果裡陳昆明竟然3種結果都湊滿了:「這案子有被監察院糾正,糾正衛福部跟法務部──一個人怎麼能有3種結論?這樣的精神鑑定還是科學嗎?」

那怎樣可以得出最準確的結論?2014年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被告鄭捷被醫師注射了「吐真劑」,翁國彥說那狀態是「感覺像在半空中飄浮,你會聽到有個聲音跟你講話,問什麼你就會把心裡真相告訴醫師」,注射吐真劑的醫師也是很有名的、深信吐真劑可以對付「不老實的犯罪者」──這看似很準,但其實極有爭議,翁國彥說第一問題是「打針」是侵入性手段,注射催眠藥物也違反《刑法》的「不自證己罪」,被告是在無法控制意識跟講話的情況下去做鑑定的。

而在2012年湯姆熊案裡,醫師更是出現「自創診斷原則」的狀況。翁國彥說,一般精神診斷採用是國際標準的DSM-5或ICD-10手冊,對每種疾病會列出5–10種特色,鑑定醫師可以逐一套用確認病人有沒有罹患這種疾病,但在曾文欽案更審鑑定報告,醫師在結論認為曾文欽只有符合「部份」思覺失調、認為整體不符;報告上寫著曾文欽並沒有呈現「自我與他人界線表達不一致」的狀況,當醫師被問起這標準哪來的,醫師說是國際研討會聽來的、之後提供給法院,一個月後翁國彥看到醫師給的資料傻眼──就是DSM-5,但DSM-5上並沒有這段文字。

「這段文字,我到現在都還不知道是從天上哪邊掉下來的……很大問題是精神鑑定會涉及到一個人會不會被判死刑,你卻是用個人創見,而不是用公共衛生檢驗的準則!」翁國彥嘆,甚至還有個醫師跟曾文欽談了2小時,曾文欽幾乎什麼都沒回答,醫師卻還是交了精神鑑定報告說他一切正常:「你怎麼不跟法院說他不回答、你無法晤談,而是說他一切正常、可以判死刑?」

長期安眠藥中毒犯下強盜案 法官質疑:被告跟外界全無互動、刻意使自己與周遭人互動不良,非一朝一夕造成

「精障者跟死刑的距離,在我看來是非常非常近的,都還沒講到法院,我們在鑑定就很容易踩到地雷、瑕疵太多──這樣鑑定若到法院裡認定『沒有問題』,被告是會被判死刑的,各位可以接受這樣的死刑判決嗎?其實他的基礎非常薄弱……」對於鑑定過程各種瑕疵,翁國彥說每次去法院看鑑定報告其實都會「手抖」,那份報告就代表被告的生死了。只是現實法庭上,被告的精神狀況也常是被忽視的一塊。

現實法庭上,被告的精神狀況也常是被忽視的一塊(示意圖/謝孟穎攝)

一個離奇的案例,是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有病史且發作強制住院兩次的被告在一審被判有罪、判得滿重,承接二審的翁國彥困惑為何一審會判這樣,一問才知一審委任律師根本沒申請精神鑑定──律師不知道,法官也沒有依職權申請,一切就這樣裝作沒看到,直到二審才終於送鑑定。

還有一起殺人案件裡,被告殺了配偶、落網後也坦承犯案、過程跟警察說得非常仔細、很快被收押在看守所,只是到檢察官提訊問話時那人竟然翻轉否認了,說人不是他殺的、是「妖魔鬼怪」殺的,直到辯論終結都還是反覆跳針,法院卻沒有處理,翁國彥批:「你看到被告坐在法院上胡言亂語,你好歹確認他是否有病吧?如果是詐病的話,明明是他殺的、他還要推給『鬼神』,不是也該更嚴格處理嗎?但後來判決書也沒提到,法院直接跳過鑑定。」

最讓翁國彥難以接受的,恐怕是某個強盜案件,被告長期服用安眠藥導致中毒,「我們一般人吃一顆可以睡10小時,他一天要吃20顆還跟律師說他睡不著」,精神鑑定已符合刑法19-2的減刑條件,但法院依然判得很重,認定「被告跟外界全無互動、刻意使自己與周遭人互動不良,非一朝一夕造成」。

「這意思是『是你自己把自己搞到安眠藥中毒的』,我很遺憾啦,他就是個病人,他就是因為生活困境而依賴、導致越陷越深,但法官把邏輯倒過來,說你為什麼會成癮、為什麼要生病?」翁國彥嘆,儘管律師花很多時間想讓法官了解被告也不是願意自己變成這樣,「他就是每天在家嗑藥、行屍走肉的狀態」,但很多精神障礙案件的嚴重性,還真的是無法得到法院重視。

「精障者跟死刑的距離,非常非常近…」

不僅法庭無法理解精神疾病,媒體更是可能成為污名化精神疾病的幫凶。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回憶,當初2016年內湖女童命案、即「小燈泡案」一審時,被告王景玉律師團不斷與法官強調被告沒有就審能力,王景玉根本是再三跳針自己是「堯」是「帝王」、難以理解這法庭在幹嘛,於是法官決定送鑑定──開庭時一堆記者在法庭看,法官播放王景玉與爸媽在看守所接見的錄音,直說他很正常、還會跟媽媽說要買巧克力吃、知道求情要跪下來──「這事情後來當然就被記者大炒作一番。」而後來的新聞報導,留言自然是一陣「裝病」撻伐。

談起該如何讓精神疾病者的困境在法庭上被看見,林慈偉強調:「我們不能完全仰賴法官……不是說法官都是神,是專家、律師跟法官都要一起努力。」(謝孟穎攝)

當然每個法官的理解不同,雖然王景玉的鑑定報告寫著「有思覺失調,行為不受影響」,林慈偉說,二審法官認為認為醫師該站在患有思覺失調症患者角度思考當時情境如何,法官採取標準是比醫院更複雜、考量因子更廣、沒有像醫院部份相對保守的見解。

更著名的案件是台北士林一起「驚世媳婦殺公公案」,長期照顧97歲公公的戚姓被告將公公關進廁所數日噴殺蟲劑、沖冷水虐死,被告丈夫即受害人家屬卻再三替妻子求情,北市聯醫認定其有嚴重精神疾病,鑑定報告做出結論是符合刑法19-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意外的是法官採用鑑定報告、判無罪,也判被告必須接受治療5年。(推薦閱讀:為鄭捷辯護巧遇受害者家屬!律師黃致豪:他問我「為什麼」,可惜沒人願意給我們答案…

談起該如何讓精神疾病者的困境在法庭上被看見,林慈偉強調:「我們不能完全仰賴法官……不是說法官都是神,是專家、律師跟法官都要一起努力。」而翁國彥也再強調:「我到現在還是覺得精障者跟死刑的距離非常非常近,這過程中有非常多地雷,精障者跟辯護律師都可能不小心一腳踩下去。」真實法庭沒有「免死金牌」而是滿滿地雷,而必須被治療的人能否得到資源而不是被社會抹除,這一切除了「看運氣」以外,司法能做的或許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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