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要開幾次庭?」民眾訴訟案件,最關切判決結果,卻有法官在定出宣判日後,又決定「再開辯論」,引發質疑。高等法院李姓法官因從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止,動輒再開辯論、逾越辦案期限,甚至在宣判後也未遵期交付裁判原本,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將李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法評會指出,若在案件未成熟達可宣判的程度時,就輕率決定言詞辯論終結,定宣判期日,之後再濫用再開辯論,不但讓當事人產生不良觀感,也會影響司法威信。而李姓法官竟有16件再開辯論2次以上,有些甚至高達6、7次,增加當事人不合理的負擔。
而李姓法官也有31件「逾越辦案期限」,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所定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的要求。且按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5日內交付之。」,但他卻有15件案件,卻未能完成判決內容,而在宣判期日當天或前幾天改以交付「再開辯論」的裁定。
法評會認為李姓法官有濫行再開辯論,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的進行,並逾越辦案期限、未遵期交付裁判書。但考量李因感冒、腳骨折等因素,加上遭逢重大家庭變故,「不是故意的」,且之前他辦案表現也優異,法評會認為無移送懲戒必要,應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人審會將做出警告、發命令促其注意,這可能影響李姓法官的考績與職務評定。